治安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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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 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 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 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 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 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 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 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 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 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 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 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 调解: (一) 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 结伙斗殴的; (三) 寻衅滋事的;


(四) 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 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乂挑起事端的; (六) 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 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 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 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 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 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 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 及时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 成协议,解决纠纷。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 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六) 教育原则。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 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 途径解决纠纷。

第七条 被侵害人可以亲自参加治安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 人参加治安调解。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 交委托书,并注


明委托权限。

第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村) 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九条 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 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

3个工作日

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 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 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 7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 安调解协议书》(式样附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 并履行协议。

^一条

协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 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 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 果等情况;

(三) 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 人签名、印章(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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