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 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 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 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 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 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 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 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 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 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 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 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 调解: (一) 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 结伙斗殴的; (三) 寻衅滋事的; (四) 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 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乂挑起事端的; (六) 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 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 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 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 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 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 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 及时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 成协议,解决纠纷。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 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六) 教育原则。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 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 途径解决纠纷。 第七条 被侵害人可以亲自参加治安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 人参加治安调解。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 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第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村) 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九条 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 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 3个工作日 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 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 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 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 安调解协议书》(式样附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 并履行协议。 第^一条 协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 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 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 果等情况; (三) 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 人签名、印章(捺指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667bc0c6d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