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学业警告规定 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1/2,在其他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2/3的学生,由学院审核、教务处签发,给予学业警告,并以“学业警告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 学生在一学年中,经考核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1/2;或学生在读期间连续2次受到学业警告;或累计3次受到学业警告者,一律予以试读。如其已修学业尚有1/2及以上未完成一律转入下一年级就读,由学院于每学期开学后3周内报教务处批准,其他学生可申请跟班试读,由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试读期为1年,试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达到所选课程总学分的2/3者,解除试读,否则转为退学试读。退学试读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并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跟原班退学试读或学院指定的班级退学试读。对解除试读后再次出现本规定上款所规定情况者一律给予退学试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77297896a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