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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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包括:不坚守政治底线、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灌输与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思想,参与社会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组织或活动。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包括:不尽已能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致使学生身心严重伤害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玩忽职守,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等行为。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包括:公开排列学生成绩次及按成绩排座次;在给学生调位、安排学生干部、评先优等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擅自夺学生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包括:在考核、评优、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在招生、考核评价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包括:指使或教唆学生体罚、侮辱学生;以惩罚为目的,给学生布置超出青少年身体或心理承受能力作业的行为;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用错误言行区分学生,严重挫伤学生自尊心;语言不文明,讽刺、挖苦、辱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等行为。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包括:对学生实施语言上、行为上的骚扰,或者发生不正当师生关系。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包括:以各种形式或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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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或有其他谋利行为;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家长为教师办私事;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八、组织或者参加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包括:擅自向学生、家长推荐书籍报刊、教辅资料或其它商品获取利益;在组织需要收费的活动过程中,强行要求学生统一参加,增加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等行为。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包括: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对学生实施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私自办班或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参加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向学生推荐培训机构,与培训机构合伙谋取私利,或为培训组织者招生提供便利、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等行为。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包括: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日午间饮酒,课堂内吸烟、使用通讯工具;工作时间进行也教学无关的上网聊天、看视频、玩游戏、炒股及其他网上浏览行为;无故不上课,或对学生作业有布置而无批改,严重不负责任耽误学生学业;无教学方案上课,或备课不认真、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并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家长、同事及学校名誉言论;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寻衅滋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用不负责任的方式消极拒绝工作安排造成恶劣影响;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等违反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良的行为,或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蓄意挑拨、煽动或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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