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审批制度 固定资产的处置制度包含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报损。 一、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形式。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统一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一) 无偿调出,是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形式。 (二) 出售,是指对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处置形式。 (三) 报废,是指对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确定为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四) 报损,是指对固定资产发生呆账、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二、 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 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本单位技术人员(两人以上)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各单位应根据鉴定意见如实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报资产管理处。对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资产管理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等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二) 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进行审核、报批。 (三) 资产管理处根据经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及有关凭证逐一回收报废实物,待实物处理完毕后办理注销手续。 (四)房屋及构筑物拆除时,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批文,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 三、 固定资产的报损 (一) 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二) 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单位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三) 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件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的审批通过。 固定资产处置,相关单位、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台账核销手续。《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一式三份,分存申请单位、资产管理处(原件)和财务处作为留存备查、核销资产、处理清理损益的依据。 四、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通过市场竞价、多方案比较等方式进行,以实现处置效益的最大化。固定资产处置应由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共同实施,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如数上交财务处,属学校所有。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9d61eeda9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