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称重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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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司零售商品(以重量结算商品)的称重工作,维护我司良 好的企业形象,根据国家1993年10月9日发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特制定此规定。 一、 适用商品范围: 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二、 计量器具要求: 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和生产商品。我司卖场的计量器具必须通过计 量质量检测研究所年检合格方可使用。 三、 重量标示要求: 1、 标称重量值(标称净含量)必须与商品的实际重量值(实际净含量)一致。 2、 标示的重量为不包含包装的商品实际重量 (实际净含量),如某种商品必 须同包装一起称重,标示重量时应扣除包装重量。 3、 如某种称重商品的重量包含了包装重量且符合下表中的规定则此种称重 商品可以不用去除包装物进行称重。 食品品种、价格档次 称重范围m m< 1kg 负偏差 20g 40g 80g 100g 5g 10g 15g 2g 4g 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 6元/kg 的食品 1kg< m< 2kg 2kg 4kg m< 2.5kg
肉、蛋、禽*、海(水)产品 *、糕点、糖果、调味品或高 于6兀/kg ,且不咼于30兀 /kg的食品 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
30元/kg , 且不高于100元 /kg的
2.5kg< 10kg 10kg< m< 15kg
m< 1kg 1kg
食品
4kg 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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