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长沙xxx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市xxx桥架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拖欠货款等相关事宜向贵司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xxx配件采购合同》等),本律师可以认定如下事实: 长沙xxx有限公司和委托人xx市xxx桥架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签署了《桥架及配件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因甲方施工生产需要,由委托人供应xxxxxxxx院项目施工材料。《xxx配件采购合同》中第七条结算与支付条款约定:1、双方每月25日办理当月结算,结算时依据签收的收料单据进行对账,双方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项目收回收料单或送货单的结算联。次月20号左右根据对账情况安排付款;3、乙方按甲方月计划支付金额提供加盖“供应单位”发票专用章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不予安排资金支付计划,并视为乙方自愿放弃该次过程款项支付的权益。 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向贵司提供了全部配件等材料,截止2021年1月20日,委托人累计供货金额xxxxx元;委托人未开票金额xxx元;贵司累计付款金额xxxx元;贵司尚欠委托人货款68255元。 因贵司拖欠上述费用,委托人数次与贵方采购人员进行接洽,但贵司一直没有支付应付款项,现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贵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明确,贵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并应当承担因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有鉴于此,请贵方接到本函后5日内向委托人支付上述器材费用共计 xxxx¥元整(大写xxxxx元),逾期,本律师将协助委托人依法追究贵方的违约责任。为避免贵司因诉累导致不必要的扩大损失如承担败诉的诉讼费用、聘请律师费用、逾期利息等,请贵司务必重视本函件事项。 综上,敬请贵方收到本函件后及时履行相应内容或者对函件有异议的5日内书面回复委托人或联系本律师,否则本律师及委托人将视为贵方已收到本函件内容并认可,但不予履行,本律师将协助委托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律师:肖律师 电话:xxxxx 20xx年xx月xx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b4c1ff0ce1755270722192e453610661fd95af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