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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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声明

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2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225日施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第六条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626日施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本法所称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第七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选摘)

第三条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十七条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十九条无害通过的意义

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

2.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第三十条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而且不顾沿海国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规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第三十三条毗连区

1.沿海国可在毗连其领海称为毗连区的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a)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b)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2.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二十四海里。 第五十五条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

第五十六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 (a)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b)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 (1)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2)海洋科学研究;

(3)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五十八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3.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第七十七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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