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的法律可行性怎么写 法制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制现代化是人类社会伴防着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转化的历史进程。那么,在当下的中国,我们的法制现代化究竟“路在何方”在此,笔者就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移植的可行性作一番粗浅的探讨。 一、法律移植的可行性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法律制度与政治、道德、宗教等--是相对独立的,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法律制度是上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取决于经济基础,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与此同时,它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尽管我们承认法律制度来源于社会制度,有一点还是很明显的,那就是法律在社会中有着与其他社会制度不同的存在形式。在某种程度上,它是自主的,在其自身领域内存在并运作。” 法律的这种相对独立性,首先是社会意识相对独文性的具体体现;其次表现为法的连续性、继承性,即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本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性表现为: 第一、在法的原则和规则方面。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反映商品经济、民主政治一般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还有关于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如技术性规范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交通、环境保护、资源、人口、水利、卫生等规范都是可以继承的。 第二、在法律实践方面。如大陆法系纠问制的审判制度,英美法系对抗制的审判制度,中国、日本等国家的调解制都有着长久的历史,虽然这些国家的社会形态几百年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在现代,它们仍然是这些国家法律实践的特色。我们认为,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在本质上表现为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脱离经济基础而发挥其相对独立的作用这就为不同法系,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制度相互移植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机会。 二、历史现象民国时代的法律移植。 在民国时期,历任当权者也进行了大量的法律移植活动,即便是在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短短三个月内,法制建设中的法律移植色彩依然浓重。《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并以美国法律制度为模式,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具有革命性、民主性。它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c0211ed27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f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