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 【公布日期】2020.03.03 • 【文 号】农办种〔2020〕3号 • 【施行日期】2020.03.03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种〔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农作物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种业对外开放进程加快,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逐步增多,有力促进了农业和种业科技发展。但是,个别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违规开展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的问题时有发生。2019年,国家有关部门发现中国农业大学未经审批与境外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涉及利用我国玉米种质资源开展相关研究,我部已责令其限期整改。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法律意识。各地要从中国农业大学未经审批、擅自与境外机构开展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的违规行为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种子法》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坚持有法必依,严格落实《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全面排查种质资源合作交流行为。要对从事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利用工作的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未经审批向境外输出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叫停,并视情况分类处理。对合作双方受益,合作合同完备,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的,要限期抓紧补办;对不符合合作条件要求的,要责令其停止合作;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三、依法依规做好审批监管。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的《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办事指南》(见附件)的要求,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规范提交申请。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种质资源合作交流良好秩序。 四、深入开展培训宣传。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相关涉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种质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学法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要结合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探索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宣传周、记者行等活动,强化宣传引导,营造依法依规开展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的良好氛围。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切实规范种质资源合作交流。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请于3月31日前,将2016年以来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的全面排查情况书面报告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c16dd46a6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d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