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庆典论坛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农办办[20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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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庆典论坛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农业部(已撤销) 2013.12.04 2013.12.04 农办办[2013]51

机关工作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庆典论坛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办办[2013]51号)

《农业部庆典论坛活动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3124 附件:

农业部庆典论坛活动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农业部系统(含农业部业务主管社团、挂靠农业部及所属单位社团,以下简称“部管社团”举办庆典、论坛活动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部党组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节庆论坛展会摸底普查和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1326号)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农业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部管社团原则上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的,须经部常务会议审议,报请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三、各单位原则上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论坛活动。部属科研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的社团确因工作需要的,每年可举办1次学术性论坛活动。

四、各单位举办论坛活动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每年10月底以前,各单位应将下一年度计划举办的非涉外论坛活动计划报部办公厅、涉外论坛活动计划报部国际合作司,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审核


汇总报请部常务会议审定。经审定批准举办的论坛活动,如使用财政资金的,各单位应按农业部预算管理规程申报预算,待批复后严格执行。

审定后的论坛活动计划在农业部网站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未经部常务会议审定,各单位不得举办论坛活动。

五、部管社团举办论坛活动,要严格按照《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进行管理,可根据需要举办与社团工作紧密相关的论坛活动。

部管社团举办论坛活动前,须事先向归口司局和办公厅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参加人员、经费来源等内容;参与举办论坛活动,应确保该论坛活动已按程序报批报备,并事先向归口司局和办公厅备案。未经事先备案,部管社团不得举办各类论坛活动。

挂靠农业部社团举办各类论坛活动,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农业部”或部机关司局、部属单位等名称。

六、各单位和部管社团举办涉外论坛活动,严格按照外事活动有关规定报国际合作司审核。 七、各单位和部管社团举办的论坛活动,必须紧紧围绕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国家工作大局,确属工作需要,主题鲜明。

八、各单位和部管社团举办的论坛活动,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俭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论坛经费支出。

九、各单位严禁举办或参与举办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工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乱摊派、拉赞助的论坛活动;严禁举办或参与举办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有关工作纪律和财经制度的论坛活动。

部管社团举办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一律不得使用财政经费。 十、各单位和部管社团内容相似的论坛活动,应当联合或合并召开。严禁召开无实质内容或与本单位业务无直接关系的论坛活动。不请与论坛活动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十一、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开会的庐山、黄山、峨嵋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等风景名胜区举办论坛活动。不得到与活动内容无关的地点举办论坛活动。

十二、农业部办公厅、人事劳动司、财务司、国际合作司、驻部监察局以及归口管理司局、直属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举办论坛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十三、本规定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结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7b011cfad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b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