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宗教伦理的共通准则的理解分析宗教道德的现时代积极作用 宗教是一种有着悠久历史的、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对某种神明的信仰和崇拜。宗教意识发展到一定阶段实体化而成为一种社会体系和生活方式,支配或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任何宗教都是现实社会的组成部分,任何宗教信仰者都是社会的一份子,因此都无法逃脱一般的社会道德之网。因此从宗教的角度看,面向全球、面向未来、面向世俗社会的开放型的宗教在宗教与伦理相结合的问题上着重考虑的是如何涵纳和推介那些能够为全人类普遍接受的某些伦理准则,而非那些与某些宗教或某些意识形态特有的信条直接挂钩的伦理准则;而从全社会的角度看,涵盖宗教道德在内的一般社会道德,应着重考虑如何吸取和诠释宗教道德规范的现实意义,从而为推进全球伦理或普遍伦理的形成做出贡献。 1990年,德国神学家孔汉思先生率先提出了全球伦理的口号。1993年9月,世界宗教议会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通过了创始性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美国神学家斯威德勒为使全球伦理运动走出宗教界的范围,而成为信教和不信教的各国人民的共同事业,另行起草了一份《全球伦理普世宣言》。经过长时间的理论探讨与宗教间的实际对话,全球伦理的倡导者们提出了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每一个人必须得到人道的待遇!第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肯定性的说法为:你想让人如何待你,就如何待人。)全球伦理的倡导者们进一步指出:蕴含在这两条基本原则中的两个基本价值是人道与共同性(互惠性)在此基础上,他们又发展出四项不可取消的规则:第一,坚持一种非暴力与尊重生命的文化;第二,坚持一种团结的文化与一种公正的经济秩序;第三,坚持一种宽容的文化与一种诚信的生活;第四,坚持一种男女之间的权利平等与伙伴关系的文化。他们还指出,蕴藏在这四项规则中的有八个核心价值:尊重生命/非暴力;团契/公义;宽容/诚实;平等/伙伴关系。 上述宗教伦理的共通原则适用于一切个人、团体、民族、国家、宗教。而在一个国家和一个地区中要贯彻共通准则,重要的问题在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许多规定或声明都有明确的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为国际社会保障人类的这项基本人权提供了公认的原则和主要依据。(1)基本人权原则: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2)不歧视原则:反对基于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3)法律保障原则:宗教信仰自由需通过各个主权国家的立法及有关措施付诸实现并加以保障。(4)加强对话原则:提倡宽容,以对话代替对抗,促进世界和平友好。(5)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不得利用宗教干涉别国内政。 以上五项重要原则,也是中国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坚持不懈地奉行的基本原则。在中国,无论是执政者还是社会各界都认为,宗教有其客观发展规律,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宗教将长期存在,国家不能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项长期的、基本的,必然要在中国一以贯之、真心实意实行的政策。因此,中国政府用法律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施。 在中国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中,可以总结出以下五条经验: (1)把宗教信仰自由奠定在国家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国家法律的保障 ,使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具有一致性。这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也是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尊严、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的必然要求。 (2)把宗教信仰自由奠定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现在世界上有些民族分裂主义者所关心的并不是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而是企图利用宗教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 (3)把宗教信仰自由奠定在保障生存权、发展权的基础上。中国的实践证明,立足于生存权、发展权基础上带领信教与不信教群众共同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有助于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 (4)把宗教信仰自由奠定在引导宗教与社会文明进步相适应的基础上。 (5)把宗教信仰自由奠定在尊重各宗教自己的权利的基础上。中国各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同时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进行交往和联系。 面对当今世界上对宗教信仰自由精神的歪曲与践踏,宗教极端主义的崛起与威胁,冷战结束后因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局部冲突与危机,多元文化的激荡与融合,以及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利用宗教问题对别国进行的欺压与干预:我们呼吁国际社会在新世纪面临的挑战之中,肩负起共同的历史使命,承担起共同的历史责任,消除因宗教而引起的国际纷争、以宗教为幌子的强权政治、以“反对宗教不容忍”为借口的“政治不容忍”和“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不容忍”,以及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现象,把《世界人权宣言》所倡导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精神,更加坚实、深入、广泛地向前推进。 我们有以下五点主张: (1) 面对宗教信仰自由被歪曲和践踏,我们主张:通过各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更加卓有成效地实现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国际人权约法中的有关规定,主要通过国内立法、司法与行政措施加以实施。 (2) 面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崛起与威胁,我们主张:国际社会共同反对破坏人类和平的宗教极端主义。 (3) 面对冷战结束后因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局部冲突与危机,我们主张:各民族、各教派之间相互尊重,彼此宽容,是宗教的发展与人类文明的发展相一致。 (4) 面对世界多元文化的激荡与融合,我们主张:求同存异,增进了解,加强交流,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cff66d476a20029bd642d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