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发展现状分析及建议(一) 摘要:文章主要围绕湖北省农业发展的优势与其发展速度缓慢的矛盾来研究湖北省农业发展状况与问题,同时借鉴德国农业改革,结合湖北省农业现状探讨了湖北省农业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湖北省;农业;德国农业改革;品牌发展;农场 一、湖北省农业的发展现状 湖北位于中国中部、长江中游,土地总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2006年底,全省总人口6050万人,其中乡村人口3987万人。耕地面积4803万亩,其中水田占60%,养殖水面1100万亩。湖北地处南北过渡地带,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光照充足,雨量充沛,雨热同季,四季分明,适宜种养的动植物品种繁多,历来是全国重要的农产品商品基地。近年来,国家重视“三农”问题,在全国范围取消农业税等各种财政政策来补助农业的发展。湖北省农业发展较为稳定,农产品产量有增有减,农业总产值全面增长,农业结构调整稳步推进,农民年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农业机械化水平逐年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农业发展质量稳步提高。 二、湖北省农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湖北农业发展随着国家优惠政策的倾斜,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提高,但是只是趋于小步前进、较为稳定,但不明显,且相对其他地方如黑龙江、福建等还是相对落后。 (一)农业投入不足,基础建设滞后 国家投入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地方配套资金一般难以到位,农村经济发展资金短缺和组织引导不力,农业生态环境整治、农业科技创新和农技推广体系、农产品技术质量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农政执法体系、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等基础性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导致抗御自然灾难的能力不强,湖北农业抗风险能力不是很高;农产品的利润率缺乏应有的吸引力,农业和农村投资环境不乐观,农业内部积累资金包括外来资金流向农业生产的资金转化率偏低,用于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则极为有限;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改革开放步伐缓慢,农村投资融资渠道不多,农业投资项目的影响小,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等力度弱、数量少,农产品出口创汇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与引导不够,与农业生产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市场化发展需要的差距仍然较大。 (二)农民素质不高,消费保守,资本流动性不强,农村人力资本不足,科技水平低 由于湖北农业和农村非农产业的生产组织形式未有重大突破,不但是农民素质不高、科技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和分散经营,导致农民收入一直在低位徘徊,用于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极为有限。随着湖北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经济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农民收入的增长主要依靠其知识、技术、信息和资本集约的结合,依靠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的创新,尤其要依靠一批思想开放的高素质农民与能够发挥其特长及知识技术价值的市场经济环境。但农村大量劳动力(既包括脑力劳动者也包括体力劳动者)大多流向了城市。 (三)市场信息不灵,销售渠道不畅 信息和销售渠道是农产品走向市场、获得经济效益的桥梁与纽带,市场信息不灵、销售渠道不畅是湖北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 (四)农产品质量不高,加工增值率偏低 湖北农产品质量不高和加工增值率偏低,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农业生态环境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二是种子、种苗、种畜禽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增加了优良品种的更新难度;三是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四是加工转化增值能力弱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当前湖北农业初级原材料生产比重大,依靠农产品精深加工转化增值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低,农产品附加值少,农业结构不合理,农产品加工严重滞后。 (五)农业组织化程度低,生产经营规模小 一是农业合作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治理不规范,影响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稳定发展。二是农业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规模小,带动能力不强。三是农业合作组织会(社)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专业人才缺乏。 (六)农业土地细碎化,生产经营分散化 虽然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刺激了每片农地的利用,但耕地的分块也降低了农业生产效率,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商品量少、效益低下,促成了小而全自然经济的自发维持,但不能实现其专业化和规模化。要解决湖北的“三农”问题,就必须从解决农村家庭仍然是现时期农业生产主体——数量最大群体的生产经营方式问题入手。 (七)没有品牌,龙头企业发展融资能力低、信贷较低 湖北农产品及加工产品的品牌营销较差,高端市场占有率较低:在武汉主要超市经营的数百种上架食品中,湖北本地生产的产品数量较少,在获得认证的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中,能够进入武汉各大超市的数量也极为有限。品牌创造与创想的能力较弱,缺乏知名农业品牌。而且此前我们品牌意识淡薄,营销观念与方式陈旧。农业经营过于分散,龙头企业带动较弱,标准化生产难推行。 三、德国农业发展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分析 20世纪90年代初两德统一后,德国对其农业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全方位的转型改革: (一)从微观层面看 原集体或国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过以土地私有化为主的彻底改革,产权明晰,经营形式多样。二战后,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1945年进行了土地改革,土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收归国有,100公顷以下的仍为农场主个人私有,实行家庭式经营。此后,在社会主义集体运动中,通过建立小型农业合作社,小社并为大社以及按专业建立各种社会主义农业企业(如种植业生产企业,畜牧业生产企业,园艺生产企业),使实行家庭式经营的约60万个农场主在集体化运动中从独立经营的私有企业改造为全民的大型农业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LPG)。在1990年,德东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约4700个,但所占有的农用地占全国农用地面积的96%以上,私有土地仅2.5%,其农业公有化程度已相当高了。因此,两德统一后,德国农业改革主要是围绕土地私有化和经营市场化进行的。 1、以“土地归原主”为核心,重新私有化。所谓土地重新私有化是指在农业集体化和建立国营农场过程中被剥夺,无偿或有偿征用的农用土地重新归还土地所有者。 2、允许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组织存在。在合作社成员自愿的基础上,采取了多种相对一家一户的小农场主,风险更小,效益更好的经营形式。主要有综合经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由私人小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或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较大的农业企业。改革的具体办法是:大幅度裁减人员,新的合作社采取土地租赁形式,经土地愿拥有者同意,统一经营;新的合作社成立董事会,监督委员会和经理层等领导班子,按公司制企业动作。 3、农业经营组织之间可以互相兼并重组。农业经营组织之间可以互相兼并重组,互相间对其土地、农机、厂房、棚舍等资产进行出售,出租不受任何限制,也可以购买或租赁国有土地,使原来均为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国营农场变为现在规模大小不等的多种农业经营组织。 4、大量分流农业从业人员离开农业。大量分流农业从业人员,约有四种情况离开了农业:一是部分人分到钱后退休或提前退休;二是部分人转向城市打工;三是就地创办小企业,小作坊,经营二,三产业;四是部分人成为失业者。 5、政府对农产品加工业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快加工业的结构调整,减少企业数量,提高现代化生产水平,协调工业与农业劳动者的收入平衡,并按德西农业化模式对德东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了改造。 (二)从中观层面看 为了帮助广大分散经营的农场主进入农场,德国政府完善了多层次的各类服务机构,使德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e1db4466d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d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