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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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中层干部队伍的管理,健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教育局关于中层机构设置与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校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二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工作由校聘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采用公开竞聘、公推公选和考察任命等办法进行,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公开竞聘、综合考察、公示等工作程序;

第二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四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根据中层岗位空缺或聘期已满,经聘任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向全校教职工公开竞聘方案,启动相关程序;

二根据竞聘方案进行宣传发动、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确定竞聘人选; 三召开会议,进行竞聘演讲、民主测评、民主推荐;

四根据竞聘演讲、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等情况,研究拟任人选,并进行公示; 五上报县教育局审批并公布,校长发放聘书

第三章 中层干部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第六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及以上;

三新任中层正职需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及以上,新任副职需具有3年及以上教研组长或年级组长或班主任或甚或指导负责人经历;

四年龄男50周岁以下,47周岁以下,其中新任中层正职男年龄40周岁以,女年龄37周岁以下,新任中层副职男副职35周岁以下,32岁以下; 五身心健康,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能胜任工作;

六特别优秀的,确因工作需要,相关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可以破格选拔任用;

第四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

第七条 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采用公开竞聘、公推公选和考察任命等办;凡确定公开竞聘的,须公布竞聘职位、职数、范围和条件,实行公开报名,过竞聘、民主评议与推选、综合考察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实施;凡确定公选的,用公开推荐、民主测评、面试和综合考察的方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中层干部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学校规模在16个班以上的,原则上设立中层机构7,职数10-12;规模较大确需增设中层机构与职位的,须报经县教育局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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