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 地点: 办案人: 犯罪嫌疑人: 告知内容如下: 我们是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办案人员,你涉嫌犯罪一案已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 依法于 2016年 9 月 18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今天讯问你希望你如实讲清有关本案的事实,如实回答我们讯问的问题。 在我们审查起诉阶段,你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 .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 。 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 。 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 . 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 已辩解. 5 。 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 .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 . 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 。 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 签名或者盖章。 9 。 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 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0.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1. 对于人民检察院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 本告知书已向我宣读过。 犯罪嫌疑人: 日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f5444fb5d0e7cd184254b35eefdc8d377ee14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