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普通病房陪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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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普通病房陪护管理制度



1. 重症病区、传染病区禁止陪护;

2. 高龄、产妇、儿童、行动障碍等确需陪护患者,陪护人员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主诊医师、护士长同意后办理陪护证。陪护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未回,不得立即安排实陪护进入病区陪护。

3. 医疗机构要对陪护人员完善流行病学史调查记录,做好身份信息备案,每日早、中、晚测量体温,严格核对出入病区陪护人员陪护证和身份证。

4. 陪护人员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严禁轮流陪护,确需更换的,旧陪护证由病区收回并即时销毁,更换人员重新按上述流程领取陪护证。

5. 陪护人员在陪护期间需按要求佩戴口罩,严禁病区内、病区间串门,陪护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病区。

6. 鼓励使用通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第三方护工公司人员进行陪护。 7. 三级护理患者住院期间原则上不安排陪护。 8. 每日早、中、晚测量病区医务人员体温并记录。

9. 陪护人员随意离开病区,在病区内、病区间串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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