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深化教学管理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2008级及以后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2008级以前的学生仍按学院原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学生除按专业选修课程外允许自主选择其他专业及专业方向的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规定的学费收费标准,学院将学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 按照教学管理规定,本科生必须修完学院规定的各专业最低学分方可毕业。具体各专业及每门课程的学分参见“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分收费标准及总学分数确定我院每学分学费的收费标准,国家规定减收学费的按政策规定相应减收。 第五条 学生每学年学费计算公式:学生每学年应缴学费数=每学年专业学费+所选学分数×每学分学费标准。每学年专业学费的标准按国家批准的学年学费减去9000元确定: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240元。 第六条 学分制收费方式采用预售结算制方式。预售结算制是指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缴一年学费,在该学年结束时根据该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总额按实结算,如超过预收部分的,不足部分在下一学年缴纳预缴学费时一并收取;未到预收额的,结转下一学年抵冲预交学费。学生修完学院规定的各专业最低学分(不含重修取得的学分)所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副)修其他专业课程,须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八条 学生经学校同意免修带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可按1/3学分学费标准收费,其他免修课程不得收费,也不得收取免修考试费等其他费用。 第九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全年专业学费。同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选课的修读课程,学院给予两周试修时间。学生因各种原因退选课程,试修期间免受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学分学费退费按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者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给因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课程的学生,学院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学校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或选课前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后方可注册。少数特殊困难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注册选课。对未按规定缴足各项费用,且又未办妥缓缴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选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级全日制本科生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1384d95ec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e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