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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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推行学分制是为了贯彻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全面培养和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造就主动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有关教育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学习的量,以学分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二章



第三条 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准予毕业。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准予提前毕业。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学分的,可以延长修业年限。本科生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在8年内不能修满规定学分的,视不同情况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课程学分和各专业毕业最低学分由培养方案确定。四年制专业的毕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180分,五年制专业的毕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225分。



第三章 学分、学分绩点



第六条 为衡量学生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的学业水平。

第七条 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将学时换算成学分的一般原则是:理论课16学时为1个学分;跨学科任选课24学时为1个学分;体育课32学时为1个学分;实践环节每周1学分。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完成课内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践环节学习外,还需获10个课外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学分方可毕业。课外学分的计核按《苏州科技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成绩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成绩 绩点 4.5 3.5 2.5 1.5 0



二级制成绩 通过 不通过 绩点 3.0 0


第十条 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学分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学分总数。

计算公式: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学分绩点总数=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保留1位小数,余则四舍五入)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课程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为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部分通识必修课程、核心必修课程、一般必修课程和实验、实践环节课程。

(二)选修课为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通常包括通识限选课程、学科任选课程、方向限选课程、学科任选课程等。学生应在科技、人文、体育、艺术四类跨学科任选课程中分类选修5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务处公布的开课目录和课程简介在教师指导下按学期选课。选课时应优先选好必修课,对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第十三条 选课在网上进行,具体要求按《苏州科技大学本科学生选修课管理办法》《苏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跨学科任选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一般应在2030学分之间。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经济状况比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修读学分适当多选或少选。但在标准学制的年限内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6学分(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学分低于16学分的除外)

第十五条 跨学科任选课程开课人数不低于40人,特殊性质的课程可适当降低开课人数要求,但不低于20人。专业任选课开课人数不低于20人,个别招生人数低于40人的专业可适当放宽,但选修人数应达到该专业学生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七条 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成绩的评定应综合参照平时作业、期中考核及实验等环节,平时成绩一般占30%60%

第十八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他人在考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并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与补考同步进行。若不能参加缓考,则须重修。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者,按旷考论处,成绩记载“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成绩无效,成绩记载“违纪”或“作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初学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一学期中缺课、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或随机抽查旷课累计超过3次,或缺交作业、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超过1/3

(二)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

上述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属旷课的不得直接参加补考,必须重修;属缺交作业、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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