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细 表 保险单号:1015418072006000001 一、被保险人名称: 高峰 二、被保险人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三、承保区域范围: 3453453 四、保险期限: 自2006年4月9日0时 起, 至2007年4月8日24时 止。 五、追溯期: 自2006年4月9日 起, 至2006年4月9日 止。 六、保险期间内预计业务收入: CNY 400000.00 七、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CNY 900000.00 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CNY 9000000.00 八、保险费率: 9.0000‰ 预收保险费:CNY 3600.00 最低保费:CNY 3600.00 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率): 900 十、总保险费: (大写)人民币 叁仟陆佰元整 (小写)CNY 3600.00 十一、付费止期: 2006年4月24日 十二、司法管辖: 被保险人对委托方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港澳台除外) 十三、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诉讼 十四、特别约定: 1. 本保险合同的成立以保险人核保后签发书面保险单为标志。 2. 本保险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口头或其他形式的非书面约定,对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均没有法律约束力。 3.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12月2日颁布的《责任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保监发【1998】3号)。 4.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未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付费日期前一次性足额交纳全部保险费或约定的首期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19af1d9a58da0116c1749b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