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保险原理与实务》知识学习笔记:团体人寿保险2 2.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团体人寿保险通常可分为团体定期人寿保险、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团体养老保险、团体终身保险、交清退休后终身保险、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和团体万能寿险等险种。 (1)团体定期人寿保险。团体定期人寿保险常简称为团体定期保险,是指以经过选择的团体中的员工为被保险人,团体或团体雇主作为投保人,保险期间为1年的死亡保险。 (2)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团体信用人寿保险是指为保全住宅贷款定期付款销售等分期偿还债权,由贷款提供机构或信用保证机构作为投保人(受益人),以与其发生借贷关系的众多分期付款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同保险人签订的一种团体保险合同。从原则上讲,团体信用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将随债务的分期偿还而逐步递减。 (3)团体养老保险。如果考虑到员工在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需要,团体可能为其向保险人购买一份“生存保险”合同,员工退休后,由保险人一次性按保险金额向退休员工支付一笔款项,供其养老生活所用,这种团体保险称为团体养老保险。 (4)团体终身保险。团体终身保险是指以团体或其雇主为投保人,团体员工为被保险人,一旦被保险人死亡,由保险人负责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产品。团体终身保险可以为团体员工提供退休后的死亡保障,以弥补团体定期保险期限较短的不足。 (5)交清退休后终身保险。这是一种以企业年金方式设立的团体终身保险,团体的员工自行负担保险费,逐年约定交清,每年保障的差额由团体的雇主以购买定期保险的方式来弥补。当员工退休时,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而且,不会产生员工的课税问题。 (6)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在这种团体保险中,以团体或其雇主作为投保人,团体所属员工为被保险人,员工的遗属作为受益人,团体或其雇主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在员工死亡时,由保险人向死亡员工的遗属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金的给付方式通常按月给付,给付金额通常按该死亡员工的原工资额确定。 (7)团体万能寿险。团体雇主一般不为团体万能寿险交付任何保险费,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团体保险产品。如果员工离开该团体,他购买的团体万能寿险产品可以在该团体中继续保留。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03c0ea5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b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