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门诊部基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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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门诊部基本建设标准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212d7903e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8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