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疑难案例(五)出版企业发生的审稿、组稿等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时间:2023-04-09 03:40:1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疑难案例(五)出版企业发生的审稿、组稿

等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的经理文进和孟佳介绍,他们对某出版企业进行汇算清缴鉴证时,发现该出版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审稿费、组稿费等相关成本数百万元,记账凭证后附的相关原始凭证均为支出凭单。通过与财务人员沟通,确认为该出版企业提供审稿、组稿服务的人员,不属于本单位员工。那么,该出版企业是否能以支出凭单作为审稿费、组稿费的税前扣除凭证? 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该出版企业发生的审稿费、组稿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以支出凭单作为扣除凭证,应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具体理由如下:

1.非本单位员工提供的审稿、组稿劳务,属于个人从事经营活动行为。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非本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审稿、组稿服务,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缴纳营业税。

2.非本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经营劳务,应向本单位开具发票。非本单位员工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建议:企业应凭合法有效的凭据税前扣除,不能强调行业特殊性而自行其是。当然,像出版业这样有特殊性的行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比如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开具方式上是否可采取由接受劳务方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方式,接受劳务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等等,在税务机关采纳后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23e853b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