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管理规定》(华汽继教字〔2009〕36号)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开展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工作,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归口管理。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负责全院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实施与管理,统筹全院的职业与技术培训工作. 第三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为各教学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项目推介服务,同时作为教育培训实体,组织和实施跨学科、综合性、指令性继续教育各类培训项目. 第四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按照“鼓励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的原则,支持各教学单位积极开发具有学科优势和特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并实施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启动前,主办单位须根据申办项目流程 填报继续教育项目审批表,并将办学协议、培训计划、办班通知、招生人数、收费标准等报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审批。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开展继续教育的合作办学、培训项目等,应慎重选择合作对象,认真查验其办学资质和条件,不得与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合作办学。开展合作办学的单位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来商定合作(办学)协议,并经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审核同意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为学院认可的有效合同。 第七条 以我院名义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印发的招生通知、简章和广告须经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审核批准。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误导学生,必须注明举办单位全称。举办单位应监督合作单位不得擅自拟定和印刷招生宣传材料.招生宣传活动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政策与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财务规定,全部学费纳入学院财务管理.属于与其它单位合作办班的,按照协议和学院相关经济管理办法进行经费的结算。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举办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必须由本单位领导牵头负责日常教学的组织和管理.必须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教师进行授课,并加强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条 各类培训结业证书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统一制发,并进行电子注册。各培训单位不得自行颁发结业证书。 各教学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需联合颁发证书(包括国际认证证书、国内部委和行业资格证书、技术认证证书等)的,必须向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申报备案,由主管院领导审批,才能颁发。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完成后,各单位须将学员名册和培训小结等材料报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归档。 第十二条 院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将院内房屋出租给院外培训机构使用。 第十三条 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举办冠以“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或“华工广院”等为名称的培训办班活动. 第十四条 我院对各教学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实行年检制度,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学院将追究其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办班收入.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25a05ef7ed184254b35eefdc8d376eeafaa177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