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汽车指标(车牌)租赁协议_标准版_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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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客车指标(车牌)租赁协议



甲方:(车牌拥有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车牌租赁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持有的机动车号码租赁给乙方使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将号牌为:京 的机动车牌照租赁给乙方使用,甲

方保证拥有的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整个车辆购买、登记、保险等所有相关手续,在乙方使用该号牌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

乙方以自有资金购买机动车,乙方并需自行缴纳购买机动车所需的保险

(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购置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及登记费等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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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租赁期限 5 年:自 2021 1 1 日起至 2025 12 31

日止;租金为年付,本车牌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12000 /年,大写: 壹万贰仟元 首年租赁费由乙方自其完成验车上牌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后续租赁费,乙方应在每年 1 1 日前缴纳给甲方(XXX)如下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宝武大厦支行 6217 0011 XXXX 8099 XXX 四、

甲方如想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退回乙方已缴纳租赁

费未发生的部分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除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车牌指标的情形外,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甲方应退回乙方已缴纳租赁费未发生的部分。若乙方因取得北京小客车车牌指标而提前终止合同的,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积极将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退还给甲方,乙方不必支付违约金,甲方应退回乙方已缴纳租赁费未发生的部分。 五、

乙方逾期支付租赁费用的,逾期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甲方不

配合乙方处理号牌车辆相关事宜的,应承担相应损失。 六、 七、

乙方购入车辆后应为车辆购买保额不低于1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继续租赁该车牌的,

应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该车牌并支付租赁费用,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满1个月的,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1年。 八、

乙方所购机动车登记在甲方持有的上述号牌之下,该机动车归乙方所

有,乙方拥有机动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乙方购买机动车并登记后,该机动车的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契税完税证等全部有关证件、资料均由乙方持有。 九、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该车发生的一切事故纠纷、法律纠纷及相关费用由乙

方承担,租用期间该车辆如发生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例如:车辆违章罚款、车船使用税、事故纠纷赔偿、车辆的毁损、失窃以及与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纠纷、押车抵债、肇事逃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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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在乙方购置车辆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在乙方

使用车辆号牌期间积极配合乙方完成车辆的投保、理赔等各项相关事宜。租赁期间乙方要妥善保管车辆牌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转让、转借等。

十一、 虽然该车辆购买后在甲方名下,但双方一致确认:该车辆所有权、使用

权、处分权等均属于乙方,甲方保证其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对此车辆主张任何权利,附加任何义务。如甲方及其厉害关系人私自处理该车,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出借等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并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

十二、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向 起诉 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十三、 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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