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韩国“N号房”事件看中国网络色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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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韩国“N号房事件看中国网络色情犯罪

作者:杨婷怡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4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低俗的色情信息在互联网中肆意传播,网络环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污染。韩国“N号房事件引起了民众对于网络色情犯罪的广泛关注,由于网络犯罪的经济收益巨大,使得与之密切相关的犯罪如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犯罪率加速上升。中国网络色情犯罪的现状十分猖獗,对其预防和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来推动,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来开展。 【关键词】 网络色情 网络直播 网络犯罪 一、何为网络色情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可以概括出我国对于网络色情犯罪的概念界定主要为:利用网络实施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或者虽不以牟利为直接目的传播淫秽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引诱、介绍卖淫等犯罪的行为。具体结合刑法以及司法解释中有关于此罪的一些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以上行为的点击数超过1万次的应当予以处罚。在刑法理论中一般情况下只要具有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或传播淫秽物品之一的行为(均需以牟利为目的)即可构成犯罪,由此可知此罪属于行为犯。值得注意的是,结合刑法与司法解释,我国真正的网络色情犯罪并不仅限于互联网中传播色情信息,其与网络招嫖、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密切联系,在司法实践往往能发现它们处于相互交织的关系。 二、网络色情犯罪的危害

许多色情网站对淫秽色情进行露骨宣扬并直白描绘性行为,对读者尤其是广大青少年性观念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各种在线色情视频或图片内容形式各异,分类众多,且具有强烈的视觉和听觉刺激性,内容许多具有乱伦、强奸、轮奸、淫乱、怪癖、暴力、变态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社会公德、低俗不堪,在一定程度上暗示或变相鼓励且容易诱发相关犯罪。 网络色情日益泛滥,对正常健康的网络环境造成了危害,对社会的性观念和性道德产生着负面影响。 诱发其他犯罪并产生许多社会问题,对精神文明建设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 对于色情低龄化且网络世界发达却缺少规则很难说不是一种趋势,N号房事件可以说是搭上信息时代的快车,只需下载一个软件就能找到色情信息,无法控制色情信息的流动使得色情信息传播广泛,间接降低寻找色情信息的成本,使得低龄人群也能广泛接触色情信息,并从中牟取暴利,对于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振荡和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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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色情犯罪形成原因

1、经济利益巨大。暴利的驱使往往令犯罪分子以身试法无所顾忌,本来淫秽色情信息就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不法分子们为了牟取暴利,往往会铤而走险,不顾社会利益。如韩国N号房事件中,聊天室运营者赵某在此犯罪中的获利则高达上亿韩元。在201831日,湖北省警方也曾破获一起网络色情直播案件,据了解,该色情直播平台在2017年底至2018年初的短短几个月内牟取暴利高达1600万元。

2、犯罪成本极低。韩国 N号房主谋之一被韩国警方要求判决3年零6个月的消息令所有网民感到困惑不已,如此庞大的受害者群体,如此卑鄙的犯罪手段,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成本竟然如此之低?事实确实如此,由于聊天软件的服务器设在国外,连总公司的具体位置也难以明确,对于证据的固定和保存存在种种棘手的问题。民众即使再怒不可遏,由于相关立法和证据的问题,也无法对犯罪人过重惩处。根据网络犯罪隐蔽性的特征,犯罪行为人被发现的概率极低,相比较于传统的色情犯罪来说,网络色情犯罪的不仅成本低,而且风险也非常小。犯罪行为人还可以跨境实施犯罪,不易于被侦查机关察觉,再者利用网络中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方便钱财转移,这无疑给予了犯罪分子极大的方便。

3、证据认定困难。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净网行动中,2019年江苏南京“616”特大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可谓是影响甚大,警方在侦查此案中发现,固定证据十分困难,而且工作量巨大且繁琐。根据相关警方的介绍,在“616”特大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为了固定电子证据,警方购置了100多块硬盘。 100多个群主在聊天群中发布的链接,每一个都需要下载和鉴定。 这些文件资料往往大小不一,有些甚至要下载数小时。不仅如此,这些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很强,利用各种手段譬如频繁更换账号、采取虚报身份来逃避侦查算是家常便饭。 四、网络色情犯罪的治理问题

在韩国 N号房事件中,主要运营者被移送检方审查起诉,且韩国警方对 N号房聊天群的 中的数十名付费会员以携带未成年色情视频等罪名进行立案。 在国内版 N号房中的相关报道中也指出相关涉事网站中注册的总用户达到了855万之多,针对相关淫秽色情视频制作者涉及到性犯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至于观看了这些淫秽色情视频的相关用户是否具有责任,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教授认为,明知道对方要性侵他人不阻止反而予以资助,那便可以划入共同犯罪的讨论范畴。在此观点中,付费用户也应承担法律责任。而用于共享淫秽色情视频的网络运营商在此种犯罪中具体要承担什么责任还需要法律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我国刑法中没有全部规定网路色情犯罪的相关主体的责任,此方面的不明确规定导致一些行为人能够侥幸逃脱刑罚。举个例子,淫秽色情物品的传播需要上传者、接受用户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者,但此三个主体如何明确、如何承担属于自身的那一份责任,我国目前的法律却没有一个十分明确、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定和范围。对于主体责任的划分对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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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色情犯罪的高发率具有非常高的治理价值,立法在此处进行明确化、具体化会对网络色情犯罪的治理构建一个系统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 包括. 網络色情犯罪治理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6.

[2] 郑远民.网络淫秽色情犯罪的法律控制[J].信息网络安全,200409):28-30.

作者简介:杨婷怡(1993.7.21)性别:女,民族:锡伯,籍贯:新疆,学历:研究生,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单位邮编:上海,2000444,研究方向:刑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308ed4a5a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3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