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英文名称: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64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香港与内地合作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历学位:颁发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普通本科学历证书;颁发香港中文大学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提前批第一批本科、综合评价批次、保送生。 提前批第一批本科招生范围:面向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安徽、江西、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黑龙江、辽宁、天津、陕西、河北、吉林、甘肃、山西、青海及广东等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在高考提前批第一批本科批次按照普通高考录取模式,完全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综合评价批次招生范围:广东、浙江、上海、山东,依据学校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章程执行。以上四省市考生可同时在提前批次填报我校。 保送生招生对象: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大学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的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大学招生委员会执委会集体讨论通过,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录取、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九条 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将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成绩、高考英语单科成绩的高低进行录取。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录取时遵循“等级级差”原则,等级之间设2分级差,在考生总分的基础上加上折算分值参与进档后的专业(类)排序。对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B。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皆以中英文教学并重,高考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20分(满分150分)或95分(满分120分)及以上,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符合所报专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30dc027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6225ed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