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定向培养士官体能测试标准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1<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皿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34460eb27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0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