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的营业成本应怎样核算 旅游经营业务的营业成本是指直接用于接待旅游者并为其提供各项服务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主要包括旅游者的膳食费、住宿费、游览船(车)票、门票以及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票务费、专业活动费、签证费、导游费、劳务费、宣传费、保险费、机场费等。如果由旅行社自行安排旅游车辆的,还包括其耗用的汽油费、车辆折旧费、司机工资等。 在实现营业收入的同时,应本着配比核算原则,将相应的旅行社代付的房费、餐费、车费、游览费等各项直接费用和导游工资、固定资产折旧费等间接费用计入营业成本为核算旅游业务营业成本,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月末,将“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余额从其贷方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例]xx旅行社3月份拨付给接团社综合服务费260 790元,支付城市间交通费24 500元、餐费7 320元、专项附加费12 960元。根据有关凭证,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支付各种款项时,应及时分别记入有关账户: 借:主营业务成本——综合服务费 260 790 ——城市间交通费 24 500 ——餐费 7 320 ——专项附加费 12 960 贷:银行存款 305 570 月末,结转营业成本时: 借:本年利润 305 570 贷:主营业务成本 305 570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3728489e53a580216fcfe7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