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派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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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

一、社会法学派的特征

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又译社会学法学派。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二、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法国A.孔德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常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社会学法学的早期代表英国社会学H.斯宾塞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弱汰;法的任务只在于维护个人自由;每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

20世纪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奥地利法学E.埃利希、德国社会学M.韦贝尔、法学H.坎托罗维奇和美国法学R.庞德等。与早期社会学法学家的主要区别是:他们不仅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特别强调法的社会作用和效果;他们不是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调和;他们不是仅从人种学、生物学或心理学一个角度,而是综合各门学科解释法律现象。···· 三、社会法学的学派介绍

庞德曾将社会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主要是分析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区别归纳为以下几点:该派着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它将法当作一种社会制度,认为可以通过人的才智和努力,予以改善,并以发现这种改善手段为己任;它强调法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它认为法律规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指针,而不是永恒不变的模型。

20世纪的西方法学中,还有不少派别虽与庞德等人的社会法学派观点有所不同,而在许多基本观点上又极为类似,因此可列为社会法学派的支派,如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见狄骥)、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派、欧洲大陆各国的自由法学派、利益法学派、北欧各国的斯堪的纳维亚法学派以及心理学法学派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法学派在理论上并无显著改变,但在方法论上日益与自然科学或综合学科结合而成为一种应用法学

四、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其一,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有效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其二,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其三,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其四,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目的是揭示法产生于社会之中,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而且,他们把法律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助于对法的外延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五、狄骥的连带主义法学

狄骥(18591928

法国法学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 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支派)的首创人。生于185924日,卒于1928 1218日。曾在波尔多大学研习法律。1886年起一直任波尔多大学法学教授。

狄骥学说

狄骥学说的主要思想渊源来自A.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法国社会学E.尔凯姆在《社会劳动分工论》(1893)中所阐述的社会连带主义理论。狄骥认为,社会连带关系不是道德义务,而是一个永恒不变的事实,即人们必须生活在社会中,必然具有社会连带关系。这种关系包括:同求的连带关系,即人们有共同需要,只能通过共同生活以满足这种需要;分工的连带关系,即人们有不同的能力和需要,必须通过相互交换服务以满足这些需要。

他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社会规范的基础。社会规范分 3 种,即经济规范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其中法律规范是最高的,违反这种规范就要遭到群众自发要求的、有组织的强力制裁。这种规范的整体就是客观法。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是实在法。客观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以客观法为生效条件,并以实现客观法为目的。只要有人类社会,就有客观法即社会连带关系。他还认为国家来源于强者和弱者的分化,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政治上的分化。但客观法对强者与弱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一律适用。国家本身受客观法限制,并以实现客观法为唯一目的。

他还认为国际法的主体不是国家而是个人,国际法同样是以不同集团成员之间的社会连带关系为基础的。著有《法和国家 ( 1901 )《公法研究》19011902)、《宪法论》(191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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