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立民间协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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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民间协会流程

一、 注册登记条件

1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筹备申请;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省份证明;5章程草案。 二、 其他条件

1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

关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资报告;5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省份证明、6章程草案。 三、 民间组织登记工作流程

1 社会团体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核准—筹备—审查登记—公告。 2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登记—公告。 四、 审批时限

1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4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清算业务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一、成立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所需材料

筹备阶段,申请人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拟任负责人名单、《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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