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务纪律,确保经费合理使用,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活动在主席领导下,财务支出管理工作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由分管财务的副主席审批,实行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主席和分管副主席负责的财务管理原则。 第三条 协会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法》和本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财务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第四条 协会设会计、出纳岗位。 第五条 根据协会内设各部门提交的年度预算,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报主席、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同意后,组织贯彻执行。 第六条 加强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 第七条 做好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和变动情况。 第八条 根据协会的收支和经营管理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报主席和分管财务副主席审阅。 第九条 每年末根据年度收支计划、经营管理以及资金动态、固定资产等情况进行财务经营活动分析,将财务收支活动分析编制内部财务报告,内部财务报告报主席和分管财务副主席审阅后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负责接受协会会员大会的审查,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税机关对财务工作的审计与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保管的规定,妥善保管好所有会计资料,不经主席同意,财务资料不得随意外借、外传,严格做好财务保密工作。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收入按其来源分为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会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纳入财政年初预算的经费和具体体育赛事活动财政追加经费而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所在单位或会员收取的会费。 (三)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上级协会等单位的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报废报损资产变价收入等。 第十三条 协会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合法的票据归口协会财务统一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隐瞒收入,收取现金应当日缴入协会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支出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性费用是指协会举行各种体育赛事活动的各项费用支出、各类体育器材、运动服装等的成本支出。 (二)管理费用是指人员支出、人员补助支出、办公费用支出、车辆及交通费用支出、差旅费支出等。 (三)其他支出是指借款、投资、以及以上未包括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协会所有正常运转性支出必须由经办人签字、秘书长或分会审核,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活动性支出由活动组委会提出收支预算,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或相关分管副主席请示主席同意后由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设备器材购置需报经主席同意实施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对工程项目预算审定后,按市政府相关工程建设招投标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六条 协会支出在1000元以内的费用由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1000-5000元的费用经主席同意后,由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5000元以上的费用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 第十七条 报账员允许预借备用金5000元,用于日常急需开支的垫付,所有审批好的各类支出,统一由报账员填写结报单到协会财务报账。 第十八条 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应符合上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协会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临时工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以及劳务补贴等,由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主席同意后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401626354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f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