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本条主要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中原因力大小如何表述的规定。 原因力规则,在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理论上通常还称之为“医疗过错参与度”“损害参与度”等。原因力规则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到的作用比例和概率大小问题,从而进一步确定侵权主体的赔偿责任范围和比例。原因力分析适用于存在多种原因导致损害结果的场合,当一个损害后果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力共同作用而成的,则各个原因构成共同原因,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具有不同的作用力。行为人只对其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承担与其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份额,因此就需要鉴定具体分析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不同原因力在损害后果中所起作用力大小。事实上,分析原因力大小,就是分析不同的原因力与同一个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划分原因力,就是要明确各相关因素对于损害后果的作用强度,既往的全部因果关系,主要因果关系,同等因果关系,次要因果关系,轻微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实际上属于原因力的定性,而通过百分比赋值的参与度则属于原因力的定量。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参与度的最终准确赋值,由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本条对原因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区分为六种情形,具体包括: 1、全部原因,是指患者的医疗损害完全是由同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诊疗行为造成的,该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100%的责任。 2、主要原因,是指患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一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诊疗行为造成的,同时存在其他加重或者扩大患者损害的因素,该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60—90%),其他因素对患者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3、同等原因,是指不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或者一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患者的损害,其中,各方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中的作用力基本相当,对患者的损害负同等责任(50%)。 4、次要原因,是指造成患者损害的诸多因素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过失诊疗行为并不起主导作用,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20%—40%)。 5、轻微原因,是指造成患者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并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过失诊疗行为,后者的诊疗行为确实存在过失之处,但是在患者的损害构成原因中作用力非常微小,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耗承担10%以内的责任为宜。 6、无因果关系,是指患者的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之外的原因引起,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49359f9f5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0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