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东方公证奖学金实施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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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东方公证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激励优秀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表彰在专业学习和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促进新时代法学人才的培养及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东方公证处在我校设立**大学东方公证奖学金”,经双方友好协商,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第一条 评选对象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评选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一)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专业竞赛,获得省(市)级以上竞赛一、二、三等奖的集体或个人。

(二)外语成绩优异,在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中成绩列全校第一名的非英语专业者;在专业英语日语或德语四级考试中成绩列全校第一名的外语专业学生。

(三)评奖学年内,**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物上公开发表公证相关理论和实务方面的研究成果。

注:(市)级以上竞赛包括:1(市)级以上的教育组织、宣传和工青妇等有关部门(含中央部委各司局)主办的专业竞赛;2由专业领域中具有权威影响力的协会组织或研究机构主办的专业竞赛;3、其他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专业机构平台(如中央电视台)主办的专业竞赛;4、未尽奖项的界定最终由校奖学金、荣誉评审委员


会认定。

第三条 奖励名额及金额

每学年奖学金总额为10万元,名额视具体申报情况而定。国家级竞赛获奖奖励4000元,省(市)级竞赛获奖奖励2000元,同一竞赛作品按最高奖项发放奖金;外语成绩优异奖励1000元;公开发表公证相关研究成果,奖励2000元。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凡符合条件的学生,于每年3份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进行初审。

(二)学院初审后,确定候选学生名单,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处。

(三)学生处汇总各学院申请材料,提交校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审委员会审定。

(四)公示五日无异议后,公布获奖学生名单,并报捐资单位备案。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大学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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