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审计办法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中外合作企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6号 【失效依据】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1993.01.12 【实施日期】1993.01.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116号)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审计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审计长 吕培俭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二日 中外合资合合作经营企业审计办法 1 / 2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严肃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的审计监督,促进合资、合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资、合作企业,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企业。 凡是有国有资产的合资、合作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属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4cfdc86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e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