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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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

通合伙)的批复

【法规类别】私营企业

【发文字号】豫财办企[2008]50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5.12 【实施日期】2008.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豫财办企〔200850号)



张银晓等二位申请人: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同时注销平顶山市明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请严格按照提交的方案,妥善保管好平顶山市明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原资产评估业务档案。 1 / 2










二、同意张银晓、马文明为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

三、同意张银晓为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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