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刷卡管理制度 一、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与完整性,确保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卡(IC卡进行购药及结算的准确性;每天及时上传下载数据。 二、使用医保计算机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收据和购药明细,并保存两年以上,严禁在联网接设备安装与医结算无关的软件,严禁联网设备与国际互联网联通,严禁在联网排行改结算数据及IP地址等参数,严禁通过专网对信息及网络系统进行攻击和破环。 三、应在药店显要位置悬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辩认购药,不得拒绝参保不修改密码,不得代替参保人员输入密码,同时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作明显标识及明码标价,区分甲、乙类药品,营业员要佩带服务标志,文明用语,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并设参保人员意见投诉箱。 四、必须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处方调配等岗位的工作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持证上岗;营业员须对医保政策,对所经销的药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熟悉并正确宣传医保政策,帮助参保人员解决购药困难。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无偿提供政策咨询,圈存、修改密码、医保卡余额查询等服务。 六、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经营品种不少于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80%,并提供基本医疗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向药店备案,药品合格率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发生假药案件。 七、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药品,严格药品验收,储存,零售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八、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策,实行明确标价,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药品监督部门、物价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参保保员的监督。 九、参保人证(居民身份证)卡(医保IC卡,不同)相符,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卡证不符时,应拒绝配药,因病情原因医保人员本人不能亲自前来购药的,其委托人须持委托书,方能按规定开药,经查验证有关项目所持处方相符无误后调剂的方必须由药师审核签字以备核查。 十、医保人员到药店购药时,应认真按照以下原则给药,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眼7天药量,相同治疗效果的药品原则上不能超过2种,辅助的药不能超过2种。 十一、必须每天将售出药品的医保数据上传,并保证上传数据真实,准确(上传内应包括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IC卡号,药品通用名,现格、别型、价格、数星、金额、购药、时间必须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的24小时之前上传完当月数据,次月2号前(遇节假日顺延)。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5fb839ab2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