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林元、兴国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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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林元、兴国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

)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征收 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9

【案件字号】(2020)07行终182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 【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林元;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刘林元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个人】刘林元

【当事人-公司】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林元

【被告】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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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行政赔偿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刘林元撤回上诉。 取),由上诉人刘林元负担。

上诉费25元(上诉人已预缴50元,减半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2:24:38

刘林元、兴国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07行终18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林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国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凤凰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赖钦如,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林元因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1行初2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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