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根、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新开河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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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根、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新开河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

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津02行终476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教柱乜红张杰 【审理法官】王教柱乜红张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传根;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新开河派出所 【当事人】王传根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新开河派出所 【当事人-个人】王传根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新开河派出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传根

【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新开河派出所

【本院观点】上诉人王传根就本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王传根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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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合法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传根就本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王传根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传根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9 00:41:29

王传根、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新开河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

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津02行终476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传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新开河派出所。 负责人墨建书,所长。

委托代理人顾锐,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法制支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峥,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法制支队干部。

上诉人王传根诉被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新开河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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