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际锋、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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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际锋、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4 【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482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珠王凤红蒋茜 【审理法官】朱珠王凤红蒋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际锋;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当事人】李际锋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当事人-个人】李际锋

【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际锋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李际锋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上诉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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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际锋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上诉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际锋撤回上诉处理。 【更新时间】2022-09-25 04:05:14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李际锋、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行终48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际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滨江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副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际锋因诉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行初5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际锋申请免交诉讼费,但因其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未获批准。上诉人李际锋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际锋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上诉费,依法应按其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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