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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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刘裕权教授 Date:2014-11-20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

(四川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2013级成人教育学专业 刘旭)



一、什么是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根据宪法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教育年限为九年(小学六年,初中三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适当的

二、什么是义务教育的强制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三、对义务教育强制性的理解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实现教育普及的必要手段。通过立法程序宣布实施义教育正是这种强制性的集中表现。而强制并不仅仅针对儿童家长和劳动部门的雇主,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所做的承诺同样处在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这正是我国教育督导工作既“督学”也“督政”的政策依据。实施义务教育,首先要确保政府行为到位。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无论在经费保障,师资配备、办学条件改善等方面,避免政府失职问题的出现,仍然是义务教育工作的努力方向。此外,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措施实质是对个人受教育权益的保护,法律不允许监护人或雇主由于经济利益等原因阻碍儿童入学读书,这对于在经济文化落后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一)义务教育既然具有强制性就必须以免费为前提。

其实在世界普及教育史上率先实行强迫教育的德国,其强迫教育的惩诫措施非常严厉,甚至包括株连邻里的条款,而与此同时,其公私立学校一律收费,甚至规定,适龄儿童不论是否上学,都要交纳学费。当其法案提出免费教育的意向之后,又经过了35年时间,在政府大幅度增加教育拨款的前提下,德国才真正实现了免费义务教育可见强迫教育不一定以免费教育为前提。还有人认为,行免费政策,才能最有效地实现教育普及的根本目的。应当说,在许多国家推进义务教育的进程中,宣布免费,甚至免费提供学生读书、交通、服装、午餐等无疑是非常卓有成效地扩大了教育普及的深度和广度,但其必要条件无疑是政府大幅度增加义务教育拨款。因此,真正促进教育普及的原因是政府增加拨款,而不是免费教育还有人认为前苏联推行免费义务教育正是马克思提出的社会主义教育理论的具体实践。

可见免费既不是义务教育自身普遍的规律性特征,也不是义务教育区别于非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在推进义务教育进程的哪一个阶段、哪一 个范围、哪一种程度上实行免费政策,都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增加义务教育拨款的能力,这恰恰属于政策调节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仅收杂费,是我国现阶段国情国力所决定的,问题在于杂费项目和标准应当规范,学校自行高收费、乱收费,当为义务教育所不容。

(二)义务教育的强制性还体现在“非选择性教育

有人说“就近入学”已经写入我国《义务教育法》,表明这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在我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写入的“就近入学”,均指政府在设立学校、决定学校布局时必须保证学生能够就近入学。这是为消除实现义务教育普及的不利因素,为少年儿童就学提供方便,而对政府行为做出的必要规范。现实生活中山区孩子每日往返几十里山路上学的情况表明,有关法规条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对于家长非选择性地送子女进入指定的某所学校读书,这既不是法定的政策内容,也不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特征。前面曾经提到,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初中入学考试,实行就近入学的






政策,应当说完全符合义务教育普及性质的内在要求,在许多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都曾出现类似的变革,进而成为义务教育带有阶段性、有条件性的表现特征。明确实行公办学校系统内的非选择教育一般出现在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成熟、稳定阶段,即义务教育由着力于更大面积的普及转化为普遍地提高学校教育质量水平,而利用各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措施消除学校间的质量差异,是取消初中入学考试,实行就近入学的必要条件。

总之,世界范围内义务教育发展进程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阶段性特征,必然受到当时当地教育发展内外部环境和条件的制约。而区别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和非本质表现特征的实际意义,就是要对本质属性问题绳之以义务教育的法规,对非本质特征辅之以考虑本国社会经济条件和教育环境变化状态的义务教育政策,而推进我国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教育决策部门应当对此有比较清楚的认识,明确非本质特征的阶段性和有条件性,才能真正在挑战和机遇共存的教育形势下,把握机会和条件,及时调整教育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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