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卷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考试 案例分析题答题格式 首先,根据案例中的题干涉及到的违法事实,不作判断,引用《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的对应法条,能正确引用对应法条,可得分,如: “根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规定: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奖品,也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的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资格等证明文件,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经调查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后,生产者应当及时发出警示,并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召回等补救措施。”等等。 然后,结合题目中的违法事实,进行行为定性分析,如: “本案例中,甲公司生产的电压力锅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典型属于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未达到国家安全强制标准。” “本案例中,A超市开办者未履行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资格等证明文件,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页脚内容1 A卷 行检查的义务,应对该超市出售的商品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受害者既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A超市)索赔。” “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具备检验化妆品重金属指标的检验资格,但该机构的检验人员私自承接化妆品重金属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属于超出该检验机构资质范围开展检验业务,违反了《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 最后,根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进行违法行为后果处理。如: “根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的相关条款,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产品质量档案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超出检验资质范围开展检验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抽样人员、检验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页脚内容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69192aa1b2e453610661ed9ad51f01dc381576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