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央企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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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央企的使命



近年来,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成为企业界特别是中央企业所普遍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自觉实践。处于我国国民经济主体地位的中央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也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央企履行社会责任蕴涵着厚重而深远的价值,需要深入探究,作出理性的价值审视。 央企的地位和性质决定它必须率先履行社会价值

“责任”一词,常常当作“义务”的同义词使用。它既指主体(个人、群体)必须履行由法律规章和道德法典所确定的义务(或客观责任),又指主体基于“自由意志”对义务或者客观责任的认同和承担,即对某项义务、某项工作任务承担道义和法律责任。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责任在央企行为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学界认为,国有企业(包括央企)的社会责任,是指国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道德和法律义务,以及对这种义务的认同和自我意识。当然,企业社会责任,既包括经济目标的内容,又有非经济目标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是功利价值与道义价值的统一,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的统一,但侧重于道义价值和社会价值。 中央企业是作为国家代表公共利益参与经济和干预经济的手段,它的社会责任是由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大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资源占有的垄断性。目前,国资委管辖下的央企127家,他们靠国家或社会给予的垄断地位占有较多社会正当性政治资源和司法保护资源;一些企业通过别的企业无法得到的垄断地位获得高额利润,且在业务扩张中通过使用更多的社会稀缺资源去实现经济效益。例如,扩大投资规模时靠银行贷款,获得更多的市场融资指标以及各种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倾斜。有的央企正是依靠垄断地位获得行业领头军地位。中央企业的资产和利润具有公共财富的性质,最终由国家和全民共享。客观地看,社会责任对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不是人为地强加于企业的,而是天然内化于企业的根本属性。

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殊性。无疑,一切企业都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但由于生产资料占有制的不同,代表的利益也就各有区别,承担社会责任也各有不同。我国现在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有企业是国家或全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应做到见利思义,为民着想,而不能见利忘义,与民争利,唯利是图。创建央企不以赢利为唯一目标,而是从全局上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培养自己品牌等。换言之,央企的一举一动并非单纯市场行为,不应为了局部利益去扰乱国家政策,不应为急功近利去损害国家、人民的整体利益,忘记自己的社会责任。事实上,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可歌可颂。曾记否:2008年初我国南方发生特大冰雪灾害、5·12汶川大地震以及今年西南地区旱灾时,中国移动、国家电网、宝钢集团、中石油等中央企业就率先行动,在抢险救灾和煤电石油运输保障方面,顾全大局,全力以赴支援灾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企业界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起了良好的带头作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高于一般企业,“国有企业应该比民营企业更讲社会责任”,这是人们的共识。 企业所有制与占有权的确定性。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代表,归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国家所有,实质上归全体劳动者所有。中央企业作为经济组织,承担经济责任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同时它又是归国家及其所设立的机构;占有并实质行使所有权,因而具有共同属性。公有制既是国有企业存在的根据,又是它存在领域和范围的依据。中央企业涉及钢铁、机械、电力、煤炭、有色金属、金融、交通运输等部门,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其社会责任之大可想而知。


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性。国有企业是政府参与和干预社会经济的一种工具或手段。一国政府之所以选择国有经济去影响经济,是因为在表现既定施政目标方面,它比其他手段去影响经济来得更为直接有效,实施成本更低。在我国,国家相关部门在企业管理中,往往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给予很大重视,特别是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倡导处于国民经济主体核心地位的中央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起到表率作用,并不断规范国企社会责任的标准。 积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是天然地内化于企业的根本属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实事求是地考察,我国国有企业在承担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仍存在种种不尽人意之处。例如,有的企业在改制和重组过程中忽视民生问题;有的企业管理层腐败堕落,危害社会利益;有的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有的企业不务正业,逃避责任,扰乱国家政策等等。这种种失职行为,从反面告诉我们,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势在必行。 央企社会责任的价值显现

“价值”是个经济学哲学、伦理学、美学以及其他人文科学广泛使用的概念。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意义上说:‘价值’这个普通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据此,我们提出企业的价值在于:现实的人(主体)同满足其需要的企业(客体)属性之间的特定关系,是企业(客体)的属性满足人们(主体)的需要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和作用,简言之,即企业对人的有用性。一概说来,企业具有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和人的价值。如果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精神价值的一部分,那么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则是价值中的价值,换言之,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就在于它对社会(人)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和作用。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价值何在呢?

法律价值。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央企业遵守法律就是把《宪法》作为自己的最高行为规范,按《劳动法》《工会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办事,同时,遵守本行业的《反垄断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具有市场经济特点的法律法规。中央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对企业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必将从更广阔的范围和更深层的意义上推动依法治企和社会法制化的进程,对治国安邦产生重大的影响。

道德价值。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企业道德是企业行为、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觉地遵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市场道德,以对消费者认真负责的态度确保自己所提供的产品和售后服务的安全可靠,是每一企业必须严格遵循的游戏规则,这既是企业发展的精神支撑,又是企业作为企业公民应有的素质以及新道德的载体和生命点。国家电网在《2006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提出:“对用户承担优质服务责任,对员工承担员工发展责任,对伙伴承担合作共赢责任”,就鲜明地体现了自觉的自律、良好企业道德的定位,其道德价值不言而喻。

文化价值。中央企业既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象征,又依靠其先进的文化、享誉全球的品牌效应以及可靠的产品质量成为文化实力的象征,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一个国家的先进文化。这个角度来看,国有大型企业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地位非常重要,承担着‘为行业立标杆、为国家争光彩,为子孙传文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化责任。 生态价值。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崭新阶段。企业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取向,自觉地保护环境,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的环境标准,不违法排放污染物,保护生态环境;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这是当今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 央企社会责任的价值特点

价值的导向性。当代中国,社会群体和个人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在价值取向上存在多元化的情况,但社会整体或国家则应坚持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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