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医学鉴定 一、鉴定的提起患者及家属可直接与就诊的医院协商,双方共同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当地医学会即可受理。若只有一方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另一方并未认同,可由提出一方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由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民诉法规定,如果是患者及家属未经鉴定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按实际情况,直接将案件中涉及的医疗事故争议委托医学会鉴定。 二、鉴定的受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三、鉴定的收费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四、鉴定的组织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盛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五、鉴定专家的抽取 医学会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名额由医学会随机抽取,从而保证组成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随机抽取结束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编号由医学会当场公布,并记录在案。专家编号与专家姓名配对的名单由医学会封存。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专家的姓名。专家名单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皆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若当事双方有正当理由并予以说明,可以要求专家组成员回避。此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可申请选择法医参加;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选择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六、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七日前,医学会应把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鉴定时由患方先陈述及回答专家提问后退席,再由医方出场答辩。医学会应当在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天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盛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由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92dbbf6acaad1f34693daef5ef7ba0d4b736d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