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学习指南 一、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 1982年以前,外国法制史采用“四大段”、“四大块”的体系,即将外国法制史的发展分为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阶段,在这四大段中,又将论述内容分为历史概况、阶级结构、国家制度和法权的基本特征四个部分。这种体系的缺点是国家与法不分,对象不清,内容杂乱,且涉及法的内容只占整个课程的很少一部分。 1982年《外国法制史》统编教材的出版,[17] 改善了这门课的体系,去掉了“四大块”,只讲法律发展的历史,对象比较明确,内容也变得较为简炼。但该教材的缺点是保留了“四大段”,即仍将法律的发展分为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包括当代)四个阶段。而“四大段”的缺陷是非常明显的,即在每一个阶段,必要讲到各个国家、各个部门法。这样,当学生刚学完近代英国宪法的产生后,按照人的思维逻辑,接下去本应继续学习英国宪法在现代、当代的发展变化,但按照“四大段”的体系,接下去马上学习的是英国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的产生。而对这些内容刚刚熟悉,又马上进入美国近代法的学习,一直要到法国、德国和日本的近代法讲完,才又回到现代英国宪法上来。现代、当代的情况也是如此。从而使课程线索纵横交叉、体系混乱、内容庞杂,不利于学生学习和掌握。1987年的修订版统编教材,仍存在这个问题。 1994年出版的由林榕年主编、徐轶民副主编的统编教材《外国法制史新编》,在课程体系上作了重大改革,彻底抛弃了“四大段”的模式,将课程分为“综述”和“分述”两篇,“综述 ”对古代法、中世纪法、近代法和现代法作了概要叙述,“分述”分十五章,对楔形文字法 ,古印度法,古希腊法,古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中世纪欧洲的城市法、商法、海商法,伊斯兰法,以及英、美、法、德、日、苏联和欧共体的法律作了叙述,对一个法系或一个国家的法律,从产生起一直讲到其衰亡或当代,内容比较集中,条理比较清楚。但该教材也有缺陷,就是“综述”的篇幅过长,有一百多页,因而造成许多内容与“分述”中的相重复,在体例上给人以“小人戴了一个大帽子”的感觉。 本书是在吸收上述外国法制史统编教材的三种版本以及各高等法律院校自编教材的优点的基籀上,经各位撰稿人集体讨论设计而成。在体系上的特色是,一方面,吸取了上述《外国法制史新编》以及华东政法大学编《外国法制史纲》[18] 和中国政法大学编《外国法制史教程》[19] 的体例,古代、中世纪部分按照法系,近代以后按照国家,从巴比伦法一直讲到欧洲联盟法,条理比较清楚。另一方面,本书克服了《 外国法制史新编》“综述”部分太长,与“分述”部分重复的缺陷,用一个二十多页的“导论 ”,对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基本过程和一般规律作了提纲挈领的阐述,以帮助学生对外国法制史有一个简明扼要的了解。当然,这一体系是否适合外国法制史的教学规律,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二、外国法制史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与法理学的关系 外国法制史与法理学(法学基础理论)的关系,是个别与一般、具体与抽象、史料与理论的关系,即前者表示个别的、具体的、史料性的内容,而法理学则表示一般的、抽象的和理论的内容,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离。外国法制史必须以法理学为理论指导,不能就历史讲历史。而法理学必须以外国法制史为依据,如分析法的起源,就要讲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制度;讲法的本质,也必须从具体的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入手等。 (二)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关系 外国法制史讲的是制度,而西方法律思想史讲的是思想,其对象并不相同。但是,两者之间的联系也是不言而喻的:法律制度的创建、发展,必须以法律思想为指导,如美国宪法的制定,就是以孟德斯鸠、美国联邦党人的宪法思想为指导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运行。如古希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的法律思想的形成,得益于雅典城邦的法律制度实践;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也是在考察、分析了古罗马、 近代英国、法国等的法制的基础上产生的。 (三)与各部门法的关系 外国法制史与各部门法的关系是历史与现实、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即前者重视的是历史,表达的是法律发展的一般过程和规律,而部门法则表示现实的个别的法律制度。如宪法、民法 、刑法等,主要讲现行的宪法制度、民法制度和刑法制度等,而外国法制史则为这些课程提供历史知识。又如,各个部门法的专史,如宪法史、民法史、刑法史等,只讲述个别部门法的历史,而外国法制史则讲述法律制度发展的一般历史,对各个部门法专史的教学和研究起指导作用。 三、外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 要学习好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掌握学习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在各种方法之中,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无疑是一个最重要的方法。 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学习外国法制史,主要应掌握如下几个观点: 第一,法律以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观点。如古埃及法、巴比伦法与古希腊、罗马法之所以不同,主要原因就在于其生产力发展程度和生产方式的不同。 第二,法律受政治形态制约的观点。如古希腊与古罗马,其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方式大体接近,但法律却很不一样,原因就在于其政治形态的不同。 第三,实事求是的观点。如对罗马法,我们既不能评价太高,因为许多法律制度如法 人制度等,虽然都起源于罗马,但当时还是非常简陋的,只是为近现代法提供了一个历史基础;但也不能贬得太低,乃至出现“文化大革命”时期彻底否定罗马法的价值的不正常现象 。 第四,历史地看问题的观点。即在学习外国法制史时,必须始终坚持以历史的观点来看待各项法律制度与规定。如美国近现代法律发展中,曾出现过严重的歧视黑人的法律和迫害共产党、民主人士的法律,但其法律的总体发展是不断地趋于民主和进步,如果我们仅抽出其某一历史阶段上的法律或某一部分立法,就说这是美国的法律,那肯定不能对它的法律发展 得出一个完整的印象。 除历史唯物主义方法之外,比较的方法,控制论、信息论和系统论的方法,社会学、考古学、文献学和人类学的方法等,也是学习外国法制史的重要的方法。[20] 四、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意义 有位哲人曾经说过:如果我们不向历史学习,我们就将被迫重演历史。外国法制史是一门重要的历史课程,它所涵括的内容,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所必不可少的历史知识,因而也是每一个法律院校学生所不可缺少的。 第一,如前所述,外国法制史是一门描述世界各主要国家两千多年法律发展历史及其规律的学科,包含了丰富的知识和信息。通过它,可以开阔我们的视野,给人以启迪,帮助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99f774555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f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