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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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的确立

三权分立制度是当代西方国家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利坚合众国是实践三权分立制度的代表国家。作为建国不到300年的新兴国家,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就明确了要通过三权分立实现权力的制衡。那么美国在建国初期为何要确立三权分立制度呢?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了解什么是三权分立制度和美国的建国背景。

简单来说,三权分立制度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即对于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来说,三权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国家机构,各自独立,相互制衡。三权分立制度是资产阶级分权思想的杰作,17世纪英国人洛克提出了分权思想的雏形,并在启蒙运动中由法国人孟德斯鸠发展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完善形式。资产阶级随商业的发展而来,他们渴求政治上民主、自由、平等,希望政府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干涉。资产阶级相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而分权思想正是在国家机构内部造就制衡机制,防止任何一方出现权力膨胀,影响民主政治的大局。

再回顾历史,把目光投向北美大陆。我们知道,美利坚合众国始于北美大陆的13块英国殖民地,它的老东家英国在17世纪中后期就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政治上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海外殖民产业兴旺。英国本土倒是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可它对待殖民地小兄弟们就不仁慈了,政治上、经济上的剥削和压榨严重阻碍了殖民地的正常发展。北美大陆就成了反抗的先锋,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勤奋勇敢的各族移民、孰不可忍的英国统治使北美殖民地人民举起了反英大旗,于177674日宣告独立,并在1783年得到英国的承认。接下来,美国建国先驱们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制定宪法,完善政府建制。

由于当时的美国由13个殖民地联合组成,自然存在权力分散的思想。参与制定宪法的不少代表最初还希望建立邦联制的美国,经过多次政治博弈之后才最终确立联邦体制,这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主义思想的蔓延和国家权力的分散。启蒙思想是引导美国建国先驱们的重要思想,18世纪的激进思想家多认为,建立只拥有有限权力的政府是保障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潘恩曾说:“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另外,美国人还具有很深的反国家、反政治传统,这来自殖民地农业社会的个人主义和自治精神。再者,联邦宪法出炉之前,各州的新宪法大多已采用三权分立制度,所以,参与美国宪法制定的代表们考虑的不仅是如何强化国家权力(即确立了联邦制而非邦联制)还考虑的是如何限制国家权力。


于是乎,美国宪法规定,一切立法权力属于国会,一切行政权力属于总统,一切司法权力属于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而三者之间还存在权力制衡,举几个例子: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具有否决权;国会有权弹劾总统;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还要经参议院批准。这样,三权分立制度通过宪法的确认在美国得到实践。

历史证明,虽然美国经历过国会权力大于总统的国会制政府时期和总统权力强化的强势总统时期,美国政府机构也有过大量的政治腐败、官僚主义等问题,但三权分立制度却有效防止了严重的专制和独裁倾向。分权思想指导的政治制度也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年轻的美国成长为影响世界的超级大国,对于美国的崛起,三权分立制度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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