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包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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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包的财税处理

作者:陈辉,杨厂升

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7年第1



陈辉 杨厂升

摘要:本文以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网络红包为研究对象,就时下流行的个人对个人、企业对社会公众两类网络红包的性质进行深入分析,并对网络红包要不要缴税以及有关财税处理进行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财税处理

一、问题的提出

(一)网络红包要不要缴税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支付宝、微信、QQ等平台先后推出网络红包。网络红包是互联网金融、社交网络、移动支付平台三者结合的产物,现已成众多商家促销新利器。这个新兴互联网工具的出现,推动我国资本运作更上一个新台阶。然而,网络红包正处于一个“有人抢,无人管”的状态。一些企业利用网络红包之便利给员工发放福利,达到避税的目的。可见,网络红包要不要缴税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红包财税处理

由于网络红包是互联网+金融新兴的金融产品,企业财务人员在处理网络红包业务时,没有现成准则供参考,并对此业务财税处理争议较大。鉴于此,笔者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借鉴类似业务账税处理的基础上,试图对网络红包财税处理进行探讨,为企业财务人员提几点建议。

二、网络红包含义及其分类

(一)网络红包

企业网络红包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移动支付工具,有支付宝红包、微博红包、微信红包、QQ 红包、陌陌红包等。以微信红包为例,简单介绍网络红包运作模式如下,首先企业告知社会大众发放红包事宜,随后绑定财付通支付平台,集结欲抢红包的用户,最后发放红包;其资金流向由红包发放方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到用户。企业发放红包,在于借抢红包用户口碑相传,提升企业知名度及美誉度。

(二)网络红包的分类

按照网络红包资金来源不同,网络红包分为以下两种:个人向个人发放的红包、企业向社会公众发放的红包。与传统红包相比,个人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实质上还是一样的,只是红包派发形式改变而已。根据企业发放网络红包的性质及形式不同,笔者将企业向社会公众发放的红包分为以下三种:企业发放现金红包、企业发放卡券红包、企业发放公益红包。

三、网络红包财税处理

(一)个人向个人发放的红包




纵观现有个人向个人发放红包的文献,目前对该种红包缴税与否仍有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按《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十项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税,但因个人派发红包金额比较低,所以暂免征税;还有学者则认为应按《条例》中其他所得的有关规定缴纳个税,解释权归国务院财政部;也有学者指出网络红包只是传统红包派发形式改变而已,不需要缴税。由此可见,对于该类红包缴税问题,仍有两种对立的意见。而在本文中,作者赞同该类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向社会公众发放的红包

企业发放网络红包有以下几种:企业发放的现金红包、企业发放的卡券红包、企业发放的公益红包。

1.企业向社会公众发放红包缴税分析

首先,针对企业发放的现金红包而言,要根据企业发放红包具体用途来具体分析。所以说,若企业发放现金红包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笔者认为符合《条例》中规定的中奖所得,应按其20%缴纳个税,但因单笔红包低于一万元而免征个税;若企业发放现金红包只针对本企

业的员工,笔者认为符合职工薪酬核算范畴,企业在发放时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其次,企业因扩大其产品影响力而发放的卡券红包支出应在“销售费用———广告费”账户中核算。在缴税方面,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颁布的第50号文《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来处理。该《通知》中规定企业进行业务宣传及广告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征税20%的个税。因此,用户抢来的卡券红包要缴纳个税,由发放企业代扣代缴。同时,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文规定,企业支付的广告宣传费不大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综上,企业发放的卡券红包主要目的是宣传和营销,该支出不大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5%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企业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

最后,互联网公司联手公益性组织为某项公益事业筹集资金而发起的公益红包发放活动,很多企业会参与其中。公益红包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公益性捐赠的规定。而金额扣除标准方面,比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向社会公众发放红包的财税处理

目前企业发放现金红包运作模式:企业把资金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有效期内,用户领取的红包,则会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到用户绑定该平台的银行账户里,方便提现、转账、消费等;用户未领的红包,则由第三方平台把相应资金退回原企业。

而卡券红包运作模式是企业发放代金券,用户消费满一定金额可用代金券抵商品款,余款通过绑定的银行账号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合约,第三方平台扣除有关手续费后,在约定期限将款项转至企业账户。

买方下单时,并未直接将款项直接付给卖方,所以会计处理应作为一项预付账款。即借记预付账款,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对于对方而言,因货款并未流入而不需做账务处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买家预付的款项后,会及时通知卖家发货。卖家发货,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若包邮则再做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买家签收商品,借记库存商品,贷记预付账款。对于卖家而言,此时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到对方,符合收入确


认条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在分清网络红包资金来源及用途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规定,初探其财税处理。同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建议我国相关部门完善会计法律法规,避免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之漏洞谋取私利,例如参照我国本土实际修订会计准则;尤其是加快《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网络红包财税处理电子会计凭证问题的修订,便于指导会计实务的发展。其次企业财务人员要不断学习新的经济业务财税处理,并具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最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应采取实名制。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9]7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3]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12号国务院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黄微平,关颖.企业发放微信红包之财税处理[J].财会月刊,20152240-42.

[5]吴凌畅.微信红包的涉税分析[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5941-44.

(作者单位: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西安铁路局新丰镇车站)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b6e73ba6a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c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