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派家居集团经销商跨范围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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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经销商跨范围经营管理规定

JTTY-GK-007

1. 的:为规范欧派终端市场运营秩序,维护欧派体系内各经销商的整体利益,避 免恶性竞争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2. 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欧派家居集团旗下“欧派”、“欧铂丽”等各品类零 售、整装、外贸、工程经销商及集团直营商场。

3.主要内容

3.1跨范围经营分类与定义

分类

定义

指经销商超出年度《合作协议书》所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将欧派产品销售到其它 经销商所

跨区域经营

经营区域(以产品安装地点及安装完成为依据)的行为;对于因行政区域 划分变动所属区域难以界定的情况,以合作协议书及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为判定依 据,上述仍无法界定的,以集团各事业线营销总经理室判定为准。

跨品类经营指欧派经销商体系内跨产品类别进行销售

跨品类经营

接集成家居单,并通过其他集成家居商场下单 《欧派家居集团各事业线业务范围管理规定

如橱柜经销商未经营卫浴产 ,各事业线业务范围详见

JTTY-192》最新版相关规定。

品,以橱柜的名义销售卫浴相关产品,并通过橱柜事业线下单生产;橱柜独立经销 商在当地

欧派目前主要的销售渠道分别是:国内零售渠道、国内工程渠道、国内整装渠道、 外贸渠

跨渠道经营

道。跨渠道经营指渠道经销商通过本渠道违规销售产品给其他渠道的终端客 户(如工程经销商通过样板房的形式做零售客户、国内零售经销商通过零单做工程 项目、外贸经销商通过外贸单做国内零售单)



3.2督导流程

跨范围经营督导流程分为五个阶段:①投诉一②受理一③调查取证一④违规处理, 具体流程图和流程说明见附则一。

3.3违规处理 3.3.1跨区域经营

3.1.1.1空白区域定义:是指没有欧派家居经销商的独立经营区域。

3.1.1.3经销商在空白区域接单及符合集团电商事业线转单要求并在集团营销督导 与客服中心备案的合同单不属于跨区域经营

(若属商场被淘汰后处于招商阶段的空白区

域,其他商场可在此空白区域接单,但需在下单前向所属经销部书面报备,未报备的, 集团有权按跨区域或代下单违规行为处理)。

3.1.1.4集团严禁经销商跨区域经营。在本年度内,若经查证确认经销商具有跨区 域经营行为,集团将有权对侵权方经销商按跨区域经营之合同结算额的三倍(一次发现 有两单或以上的按一次计算

,下同)进行违约金扣减;第二次违规(含不同区域),则

按合同结算额的五倍进行违约金扣减;第三次违规,除按合同结算额十倍进行违约金扣 外,集团还有权取消侵权方经销商的经营资格。所扣减的违约金 经销商,另外50%违约金纳入集团“名牌建设专项费”专用账户内。

3.3.2跨品类经营

50卿于补偿被侵权


集团严禁经销商跨品类经营。在本年度内,若经查证确认经销商具有跨品类经营行 为,集团将有权对侵权方经销商按跨品类经营之合同结算额的三倍(一次发现有两单或 以上的按一次计算 ,下同)进行违约金扣减;第二次违规(含不同区域),则按合同 结算额的五倍进行违约金扣减;第三次违规,按合同结算额十倍进行违约金扣减,所扣 减的违约金 50%用于补偿被侵权经销商,另外 50%违约金纳入集团“名牌建设专项费” 专用账户内。

3.3.3 跨渠道经营 集团严禁经销商或公司所属部门跨渠道经营。在本年度内,若经查证确认经销商或 集团相关部门具有跨渠道经营行为, 集团将对侵权方跨渠道经营之合同结算额的三倍进 行违约金扣减,所扣减的违约金 50%用于补偿被侵权经销商,另外 50%违约金纳入集团 “名牌建设专项费”专用账户内。

3.3.4 恶意跨范围经营行为

3.2.1 恶意跨范围经营行为定义:指经销商在跨范围经营过程中存在故意规避集团 查处的行为。

3.2.2 集团严禁经销商恶意跨范围经营。一经查实,将按上述跨范围经营处理方式 的两倍执行。

3.3.5 跨范围干扰

3.3.1 跨范围干扰定义:指经销商超出合作协议书所规定的经营区域、品类、渠道 进行宣传推广、促销活动、报价、赠送等干扰市场经营的行为。

3.3.2 集团严禁经销商跨范围干扰。在本年度内,若经查证确认经销商具有跨范围 干扰行为,第一次发现给予 A级商场30,000元、B级商场20,000元、C级商场10,000 元的违约金扣减(工程经销商统一按 A 级商场处理),再次发现按前一次的两倍进行违 约金扣减,依此类推。所扣减的违约金 50%用于补偿被侵权经销商,另外 50%违约金纳 入集团“名牌建设专项费”专用账户内。

3.4.2 对于跨范围经营行为,自跨范围合同单下单到集团工厂生产起超过两年(以 下单之日起计)如未被集团或被侵权方发现,则被认为追溯期豁免,不予追究跨范围的 相应责任(如属商场样品则无追诉期限制,均可按制度予以处理)。

3.4.3 跨范围违规次数界定,本年度经销商第一次跨范围违规处理结束后(以集团 营销督导与客服中心发布的处理通告、 营销系统总经理室直接批示的内部处理意见或双 方达成的协调意见书为判定依据) 本年度内再次下单进行跨范围经营且被集团查实的 属于第二次违规,依此类推。

3.4.4 所查处的跨范围行为若无被侵权经销商,则扣减的违约金全部归属集团“名 牌建设专项费”专用账户。

3.5 处理执行

3.5.1 跨范围处理通告下发后,由集团营销督导与客服中心将《处理知会函》财务 联转集团财务部执行到位。侵权方经销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违约金,如未按规支付违 约金,集团财务部将直接从商场货款或部门利润中扣除。

3.5.2 如侵权方未按规支付违约金且账户无足够金额,集团将对侵权方经销商作停 单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c203335e2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