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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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管理条例

一、引言

北京大诚太和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加盟网络,遵循国际标准的ECR加盟形式,进行营运操作,即供应商(生产商,开发商)――中间商(分销,加盟商)――消费者融为一体,形成一个链式的结构,以点带面,以面固点,强强联合,互利互惠的特许加盟营销网络体系。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的CI策划,规范的价格政策,统一的利益分配方式和统一的业绩评估,使资源共享,服务一致,从而成为一个对市场有快速反应,具备高效及时的物流,信息流的销售系统。

二、渠道网络的运行机制

1 渠道网络中的各经销商是以公司产品销售为中心工作的自主机构,销售部是各经销商的主管部门,并代表北京大诚太和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统一对下属经销商行使管理职权,进行工作协作与协调;

2 各经销商均属于北京大诚太和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在特定区域的经销机构,在项目运作中属非法人机构;

3 各经销商需支持、理解并执行北京大诚太和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方案,掌握一定的项目产品技术知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作业流程: 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项目主任,商务代表岗位责任制; 工作汇报制度; 员工守则; 信息管理流程; 项目跟单流程; 市场调研流程。

4 北京大诚太和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有义务和权责对各代理商进行市场开发的协助和督导管理与技术专业方面的支援,培训,并在重大项目中委派专人参与跟单运作; 5 销商无权单独以北京大诚太和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签定合同,使公司在任何方面对第三方承担责任或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三、业绩评估及利益分配

1 北京大诚太和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对渠道网络体系,实行“统一模式,层级管理,独立考,对口协调”的运行原则,实行全网络统一的业绩评估及利益分配;

2 各经销商需按月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大诚太和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呈交当月的销售情况汇报和下月的工作计划,由销售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业绩评估,成绩优胜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评估内容:

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销售计划完成量 需求信息采集量 市场开发,宣传力度

3 公司与经销商以底价形式进行结算,公司提供给经销商的具体底价视目标市场的具体化情况及项目情况,经双方协商,确认;

4 各经销商每年需与北京大诚太和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签定年销售目标责任书(具体销售量需视当地区域市场的需求空间以及支付能力,行政区域大小等因素双方协商签定) 5 超额完成销售计划量的经销商其超额部分公司另给予一定的超额奖励; 6 未能完成销售计划量和各项任务指标的经销商,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四、保密

1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以外,公司不得向第三者展示经销商递交的营业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及有损于经销商利益的情报.经销商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公司按合同规定提供给经销商的经营管理秘密,经营项目涉及的技术秘密和有损公司形象的情报,经销商有责任保证其职员不向第三者泄露秘密;

2 以上双方保密义务在合同期满后继续有效。 五、经营区域及合同期限

1、各经销商只能在合同指定的区域市场和行业内进行商务活动,不得超范围串销; 2、经销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将代理权转让式买卖给第三方使用; 3、如合同终止,公司有权重新将代理权授予其它企业、个人;

4 北京大诚太和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授权期限一般为壹年,特殊情况另议。 六、合同终止、变更及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1、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约;

2、代理合同提前终止或届满未续新合同时,双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归还所有的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业技术资料.

转移,销毁,归还所有带有北京大诚太和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标志的资料和宣传促销,制品等.

转移和交代本区域售后服务的情况.

3、有以下情况发生,北京大诚太和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经销商有严重违反代理合同条款的行为;

经销商被当地执法机构审查,查封或破产,被强行清盘; 经销商在合同期内未能按照销售计划书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双方在合同执行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干扰,如天灾人祸,劳资纠纷,政府干扰,战争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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