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授信车”管理协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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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授信车”管理



甲方: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 乙方:巴中市锦瑞汽贸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了做大做强市场,在乙方向甲方交纳一定的保证金的前提下,甲方给乙方发放一定数量的“授信车”“授信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担保状况、信用状况、市场需求、,由甲方垫资发给乙方、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回款的车辆,“授信车”车辆所有权属甲方,特殊定购车辆不属于“授信车”范畴。双方申明本协议书真实有效,内容已熟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授信车”管理签订协议如下: 一、

乙方与甲方签订了《年度经销商授权合同》且经甲、乙双方财务部核准,已经全部结清双

方上一年度所有款项并无其他遗留问题,并签订对账确认函 二、

授信保证金和“授信车”辆数量

1. 乙方交纳授信保证金为 5 万元(大写: 万元)甲方为乙方发放“授信车” 10

以内,发车金额控制在人民币 100 万元(大写 壹佰 万元 )以内。

2. 甲方投放“授信车”数量不高于按保证金比例所核定的最大值。在市场变化需增加“授信

车”数量时,乙方须增加投入,增加“授信车”车辆保证金金额为壹万元每辆。

三、

授信期限

“授信车”的授信期限为自20130101日至 20131225日止。在授信期限内,乙方力争年销量达到 120 辆以上,在“授信车”对应车辆实现销售并全款回款后,可在授信期限及额度内,循环使用直至授信期满为止。 四、

“授信车”车辆保管、车款结算、合格申领:

1. “授信车”结算价格统一按甲方向乙方发车时的公布价格执行。乙方所售“授信车”回款

后计入当期及全年销量。可同时享受甲方当年商务政策及当期的各项促销活动相关政策。 2. 不属于“授信车”范畴的特殊定购车辆,乙方须全额回款后发车,计入当期及全年销量,

可同时享受甲方当年商务政策及当期的各项促销活动相关政策。

3. 在经营期限内,乙方当“授信车”实现销售后要支付全额车款给甲方,在全额回款后,甲

方将对应的合格证交付乙方,车号和回款须一一对应。

4. “授信车”日常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合格证的日常监管由甲方人员负责,

乙方接受甲方市场部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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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授信车”辆核查和结清:

1. 报表管理:

乙方须每月25日填制报表给甲方,并如实填报“授信车”库存、销售、回款情况,严禁虚报库存。甲方不定期对库存的“授信车”进行核查。 2. 结清期限:

甲方提供的“授信车”的结清期限为:对应车辆自发车之日起达到90内。在合作过程中执行滚动结清的方式,乙方须在每月20日前结清自发车之日起达到结清期限的“授信车”车款; 否则,甲方有权将其他申领合格证车款用于优先结清到期“授信车”的车款。 3. 调车费用:

因乙方原因要求调回“授信车”的,须经甲方批准,由乙方需承担送达和调回车辆的送车费用,按照 500 /计算,并由乙方承担车辆因保管造成修复费用和损失,同时乙方承担车辆发车当期和申请退回时期之间的降价损失。 4. 年度结清:

“授信车”的授信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在授信期到期前即年度1220日之前,将未实现终端销售的所有“授信车”车款全部支付给甲方。 5. 终止合作:

若双方决定不再签订下年度合作协议时或乙方在授信期内终止合作的,针对未结清“授信车”按照第六条款中的第4条执行。在甲方确认乙方已售车辆无欠款的,并调回所有“授信车”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或转入乙方提车款用。

六、

违约责任

1. 乙方每月不及时、准确填报“授信车”报表的,甲方将按500/次进行违约处罚; 2. 虚报库存情况,甲方将按照1000/台的处罚,在经销商的保证金账户中扣除;甲方有权

取消其“授信车”支持,甚至终止合同。

3. 乙方在“授信车”实现销售后,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甲方付清车款的,乙方须承担从日常

信誉保证金中按每台500/【从第六个工作日起】的标准扣减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执行本协议,收回剩余“授信车”车辆,追缴应收车款并扣除相关违约金。

4. 在“授信车”结清期限到期后的30天内仍未支付车款的,甲方有权将该车辆调回,并由

乙方承担“授信车”车辆调回绵阳产生的所有人员差旅费用500/辆、车辆往返的运输费用、车辆清洁、状况恢复、车辆降价损失等全部费用和损失,同时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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