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的产权问题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出现的产权问题主要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一是由于国有资产产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国有资产和国有股的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二是在股份制改革中,出现产权界定不清的“企业股”;三是股东权益得不到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四是股份制企业的股票(特别是国有股)难以上市交易。综合起来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产权问题的出现是由于没有先进行产权的界定引起的。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企业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最主要的制度选择就是推行股份制。各地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做法大同小异,一般都是首先对国有企业已有的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去企业的全部负债,得出企业的净资产。由于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是国有资本金,因此,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国有企业的净资产都折成国有股。在此基础上,向其他法人和个人出售部分国有股份或向国有授权投资的部门、其他法人和个人发行部分新股,等等。通过以上形式,将国有企业改造成股份制企业,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承担。 应该承认这种做法在当时的条件下是比较现实的,股份制改革的形式也不错。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思路是想通过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改造来明确企业的产权,并在此基础上转换经营机制,也就是说,当时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股份制改革具有明确产权的功能,或者说,股份制改革本身就是一种产权制度改革。但是人们并没有认识到,对国有企业所进行的股份制改造其实并不是产权制度的改革。这是因为,所谓股份制企业实际上是不同的生产要素的产权所有者通过自由签订合约而自愿组合起来以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从而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也就是说,股份制是在不改变原有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分散在各个所有者手中的资源组合起来以形成公司的整体资产,从而实现规模经营并分散投资风险的现代企业制度。可见,股份制的主要功能是实现规模经营和分散投资风险。但是,许多人没有正确地理解股份制的功能,颠倒了产权改革与股份制改造的逻辑顺序,因此,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在没有先进行产权改革,使产权得到明确界定并使产权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从而建立起合理健全的产权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导致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出现了以下一系列问题。 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产权到底属于谁也是没有界定清楚的;从理论上来讲,国有企业因利润留成而形成的“自有资金”的产权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因为国有企业的这种“自有资金”实一、国有资产和国有股的权益受到严重的 损害将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股份制企业,首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要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但是,由于国有资产的产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并没有一个真正的所有者去掌握或具体行使,且缺乏一整套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机制,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是在没有真正人格化的所有者参与下进行的,因此,在将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股份制企业时,普遍存在着低估甚至漏估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 二、在股份制试点改革中出现了产权界定不清的“企业股” 所谓“企业股”,即股份制企业自己所持有的本企业的股票。“企业股”之所以出现,是因为以前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放权让利(包括利润留成和利改税)以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中,国有企业通过利润留成形成了一定的“自有资金”。由于产权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因此,国有企业用这部分因分享利润而形成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包际上是所有者的权益留存利润,其产权是属于企业所有者所有的。国有企业用这种“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的产权也理所当然地属于国家所有。然而,在实践中,如果真的要将这部分资产的产权完全划归国家所有,那就意味着是对国有企业所进行的各种改革的否定,并且会导致企业今后谁也不愿意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从而会严重挫伤企业的投资积极性,而这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如果将这部分资产的产权划归个人所有,则意味着彻底改变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并导致“私有化”,显然这既不合理,也根本行不通。由于国有企业用“自有资金”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的产权界定不清、归属不明,因此,只好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将国有企业的“自有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划为“企业股”,结果出现股份制企业自己持有自己的股份的不规范现象。从国际惯例来看,股份制企业的资产已全部股份化,而股份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的产权已归全体股东所有。在这种情况下,股份制企业自己持有自己的股票就意味着在原有股份制企业中又出现了另一个法人企业,这就破坏了股份制企业的完整统一性。而且,股份制企业持有自己的股票也会侵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因为持有自己的股票的企业可以利用其所掌握的股份通过操纵公司的经营决策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为代价来增加自己的收益。正是基于这一点,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股份制企业不能持有本企业的股票。 而在我国,到底谁是“企业股”的真正股东或股东代表?这也是很不清楚的。既然“企业股”,则当然不宜由国家作为“企业股”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那么谁是“企业股”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呢?在“企业股”的产权实际上并不属于厂长经理所有的情况下,怎能保证企业厂长经理不利用“企业股”侵犯其他股东(特别是国有股)的权益呢?如果说企业全体职工是“企业股”的股东,那么又怎能保证不会出现企业职工要求对“企业股”多分红,从而变相地增加自己的收入,并进一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呢?而且“企业股”归企业职工所有也不利于企业自由招聘职工和扩大就业,因为在“企业股”多的企业,职工既不愿流向“企 业股”少的其他企业,从而减少自己的收益,也不愿业招收新的职工,以免后来者分享属于本企业职工所有的“企业股”的收益。因此,“企业股”的存在不利于企业根据发展的需要自由招聘职工,以增加劳动需求从而扩大就业。此外,“企业股”的存在还阻碍了企业兼并活动的发展,因为当一个企业将另一个企业兼并以后,该兼并企业就会因其“企业股”的收益会被被兼并企业分享而给自己造成损失,这样,企业之间就不会发生有利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的企业兼并活动。 三、在没有通过产权改革使股东的权益得到明确的界定和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股份制企业必然是不规范的 由于作为股份制企业所有者的股东的权益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和有效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所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就不可能存在对股东的股权约束,再加上国有股没有真正的股东或明确的股东代表,这些股份企业实际上成为“没有真正的股东约束的股份制企业”。没有真正的股东及股东约束,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召开股东大会;而不召开股东大会,就不可能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出能真正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事实上,确实有许多国有企业在改造成股份制企业时,没有开过股东大会。企业在改制时,既不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选举或解聘董事、批准公司年度报告,也不向股东公开帐目、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不向股东提供有关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信息,完全无视股东的权益。正是由于这种股份制企业没有真正的股权约束,股东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在国有企业基础上改造成的股份制企业大都没有内在的压力,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转换经营机制,只是将股份制改革当作是一种筹集资金的捷径,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的要求来改革管理体制和转换经营机制。 总之,由于我国是在没有先进行产权改革的情况下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结果形成了不规范的股份制企业。这种股份制企业既没有从根本上转换经营机制,也没有真正实现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更没有使企业形成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外在的约束机制。因此,这种缺乏以产权改革为基础的股份制改革没有达到促使企业行为合理化的目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d75ade06294dd88d0d26bb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