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不能以房屋空置为由拒交物业费 【案情】黄某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2021年6月份交房后一直未曾入住。2022年6月,小区物业公司向其催要物业费未果,遂诉至法院。黄某抗辩认为,因房屋空置,其并未享受到物业管理服务,既未进行装修,也未实际居住或使用该房屋,所以不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主张,物业公司一直为其房屋的安全设施和公共设施维护、小区整体绿化、公共区域保洁等提供服务,黄某应交纳物业费。 【评析】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它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安保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公用设施设备维护费用,并非专门针对某个业主的服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故法院判决黄某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本案中,虽然黄某的房屋一直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设施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维护费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因此,虽然黄某未实际入住,但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其仍应交纳物业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d767150bd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ed.html